河北食店东主刁世平申请注册「刁大大」商标,被工商部门拒绝,遂向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事主不服再提上诉,最终仍被驳回。
法院指有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判决书,原告刁世平家住河北沧州市新华区,他在2016年3月申请注册「刁大大」商标时被拒绝,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院审理后认为,「刁大大」商标属《商标法》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应当不予注册。
刁世平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上诉,他称商标源自其姓氏与别称,具有显著特征,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与「习大大」不构成近似;而该商标是一个充满社会责任感的品牌,应获认可。
北京高院认为,考虑到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现状,该商标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刁姓与该商标并不存在稳定对应关系,最终驳回上诉。【明报专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