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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配合法律上诉委员会决议,启用退费新系统

2013/8/22
        欧洲专利局(EPO)为配合法律上诉委员会(Legal Board of Appeal) 于编号J 25/10J 9/10的二项决议及其事涉现行检索及审查费退款的措施,决定施行一项技术及管理的解决办法,具体且清楚的说明与检索或审查相关的作为,并由系统产生开始检索或审查的时点,藉此符合此二项决议的要求。
        EPO于今(2013)129日即规划此一新系统,并已于2013628日生效。
        此一新系统的特点是,会产生并储存检索或审查的起始日,以供查核,让所有的人都能从欧洲专利注册系统(European Patent Register)上查看。
        对尚未公开的申请案,这些日期信息将被储存于系统内,但仅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要求后始可查看,或利用MyFiles在线服务系统申请检视。在MyFiles系统中,可分别在表格F1704F2095查看其检索日及审查日。
        J 25/10J 9/10系法律上诉委员会对EPO的「收费准则 (the Rules relating to Fees)」第9(1)11(b)条的相关规定做出的决议,欧洲专利局于今年129日依据此二项决议调整检索及审查费退费系统,但不修正相关条文。
        根据「收费准则」第11(b)条的规定,欧洲专利申请案若在审查部门开始实质审查之前被撤回、拒绝或被视为是撤回,则审查费用将可退还75%
        同样地,根据「收费准则」第9(1)条的规定,若欧洲专利申请案在EPO开始制作检索报告之前被撤回、拒绝或被视为撤回,检索费用得全数退还。
 
数据源:智慧财产局发布日期: 102 08 01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72724&ctNode=7124&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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