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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正著作权法 小吃店播放电视广播不违法

2017/10/30

    为建构优质的著作权保护环境,行政院院会今上午通过经济部拟具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除明订著作权人保护项目外,另因应国情及数字汇流,也放宽部分使用项目,未来远距教学、银发族在公园使用个人设备唱歌跳舞,或是传统小吃店内播放电视及广播,都无侵权之虞。

草案修正后,不论是一般电视台播送或是透过网络平台直播的节目,均属于相同权利,不再以网络技术区别权利的归属,避免权利界线模糊。

    此次草案新增「再公开传达权」,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局长洪淑敏解释,未来营业场所透过网络及屏幕设备播放影片,必须向权利人取得再公开传达权的同意或授权,像是运动酒吧、餐厅,透过电视银幕转播运动赛事,或是连接网络播放YouTube的随选影片提供消费民众观赏等,就必须向相关电视台或播放平台取得权利授权。

    不过,由于国情及本土风俗习惯,修法也提供更多弹性,增加3项例外「扩大教育使用目的合理性」、「非营利目的合理使用」、「家用设备合理使用」。

    洪淑敏举例,小吃店、美容院设置电视或收音机等设备,是基于民情需求,给予合理的使用空间,就不需付费使用。像是,课堂教学需求、银发族在公园使用个人设备唱歌跳舞,或是赈灾义演活动使用他人音乐等,即无侵权疑虑,以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及民众日常需求。

    行政院长赖清德表示,数字科技及网络发展迅速,为使我国著作权法能与时俱进,解决现行实务上著作利用的问题,本次修法主要在建构我国优质的著作权法制环境,提升著作权人的保护,有效遏止侵权,并能适度调和社会公益、激发创意,促进产业的发展,盼立法院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联合报 记者郑媁╱实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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