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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泉水侵「台大」商标权 佳和食品判赔8万

2017/10/13

    台湾大学为国内著名学府,台大农场出品的鲜乳、羊乳等都挂上台大注册的「台大」、「台大」商标销售,但去年8月台大却发现彰化县佳和食品公司出品的矿泉水,竟也挂上「台大」字样贩卖,经台大提讼,智财法院认为佳和「台大」字样已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今判佳和不能再制造、贩卖该产品,且须赔偿台大8万余元。

    台湾大学表示,20087月起已陆续向智财局注册「台大」、「台大」商标,用在鲜乳、矿泉水、饮料零售等类别,智财局也认定相关商标属著名商标,但彰化北斗的佳和食品公司却在生产的矿泉水上,使用「台大」纯水等字样,因此提讼要求佳和不得再制造、贩卖相同或近似台大字样,在矿泉水等产品,并求偿50万元。

    佳和辩称,台大矿泉水早在20072月间就由佳和的前身「万佳津食品公司」对外贩卖,且台大没生产矿泉水,佳和应属善意使用,何况该商品去年10月底已停止制造销售,市面上的商品只是还没回收部分,侵害商标情形轻微,也主张台大求偿50万元过高,智财法院基于佳和该矿泉水的「台大」字样,在瓶身主要视觉位置,可见是做为商标使用,并且仅在「台」字「口」部分有一水滴,与台大商标高度近似,又台大商标是登记在矿泉水、鲜乳等类别,佳和在矿泉水使用台大字样,确实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至于佳和辩称前身万佳津食品公司已开始贩卖,属善意使用,法官认为,万佳津、佳和两公司为不同独立法人,不能引用万佳津已使用来辩解,且市面上至今年6月仍可买到该矿泉水,因此判佳和败诉,不得再制造、贩卖该产品,另须赔偿台大8万余元。仍可上诉。苹果即时报(孙友廉/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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