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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专利权应申报财产交易所得

2017/8/14

【劲报记者于郁金/台南报导】个人出售专利权,应申报财产交易所得。嘉义市陈先生来电询问,其于106730日出售专利权予甲公司并签订专利权让与契约书,且办理让与登记,约定价金为200万元,但未保存成本及费用相关证明文件,应如何申报综合所得税?

 

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专利权属财产交易,应于专利权让与登记年度,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列报财产交易所得,因陈先生无法提出成本及费用证明文件,于107年办理106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依收入之30%计算成本及必要费用,申报该年度财产交易所得额为14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30%)

 

国税局进一步指出,民众出售专利权,即使约定分年收取价金,仍应于专利权让与登记年度,申报财产交易所得。该局特别提醒,民众如发现有漏报情形,于未经检举及稽征机关调查前,应尽速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遭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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