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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提告年约5千件 起诉不到4成

2017/7/24

一代巨星梅艳芳过世十四年,经典歌曲「亲密爱人」仍传唱至今,代理版权的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MUST)发现基隆某家卡拉OK店伴唱机内的「亲密爱人」等六首歌曲授权失效两个月,提起违反著作权告诉,附带民事求偿,卡拉OK店陈姓负责人被基隆地院法官判罚金十万元,另赔偿十八万元,还须负担全数诉讼费用。

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影音资源唾手可得,传播的方便性前所未有,民众一个不小心,就可能触犯著作权法。法务部统计,近十年来,每年接获的著作权案,大概都有四、五千件。

前几年的违法型态,包括丧葬、祭典等活动中以「念佛机」播放「南无观世音菩萨」乐音,游览车业者在车上提供歌曲伴唱机,以及卡拉OK店或提供投币式伴唱的小吃店,都被告过侵权。近年则常见网拍卖家擅自使用原厂商品图片、脸友重制他人影片等行为,都有可能触法。不少民众抱怨:「又不是故意的,有这么严重吗?」

创作不易,人人都应保护著作权,尊重权利人主张。但法务部统计也发现,检方侦结的著作权案件,有高达五成都是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九十七年起,比例更高达六成,且曲线呈上扬状态,一○五年的比例更将近七成。民间不免质疑:「需要使用多少司法资源在著作权刑责化这件事情上头呢?」

滥用司法资源 不肖权利人以刑逼民

世新大学智慧财产研究所所长叶云卿观察,著作权刑事责任的合理化,发展至今,似已成为权利人民事赔偿工具。以美国著作权法为例,规定恶意侵害著作权,且基于营利或个人经济上得利之目的,或将预定以商业发行之著作置于网络,使公众得以接触而散布,才构成犯罪。

我国著作权提告案居高不下,叶云卿发现几个现象:只有少数案例能以欠缺主观意图排除刑责;不须达到一定商业规模之侵害,也可能构成刑责;不肖权利人以刑逼民。

而我国「以刑逼民」最有名的人物为一名摄影师,他把摄影作品放在网络上,一旦发现网友转贴,立刻提出著作权告诉,被告达八十余人与单位,不少人担心有前科而支付和解金,一张照片十万元起跳。

在不修法情况下,叶云卿建议强化主观要件之证明,让因为过失、或是欠缺主观侵权故意的案件,可以排除刑事责任,直接进入民事责任分析。

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张鑫隆则建议在法条中,将「商业规模」具象化。例如,明定几天内重制或散布几份以上,总额超过多少钱,视为具有商业规模,若未达到此规模,以民事侵权论。

台湾著作权法部分为非告诉乃论,因此常见检警「主动」帮商家查缉仿冒品,张鑫隆认为这已造成国家资源浪费,建议全部改为告诉乃论罪,强化权利人的责任意识。

小档案 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一、自然人(一般个人)的创作,除了摄影、视听、录音和表演外,著作财产权保护的期间,是著作人的终身(生存期间)到死亡后的50年;死亡后公开发表,保护期间一样是到死亡后50年;如果是死亡后40年至50年间发表,由公开发表后起算10年。

二、法人的著作(如:受雇或者委外的法律关系下,约定著作人为公司或法人的情形,即所谓的法人的著作),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是自公开发表后50年。

三、摄影、视听、录音和表演的保护期间,都是公开发表后50年;未公开发表的著作,则是创作完成后50年。

数据源:智慧财产局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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