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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蚊我」有灭蚊灯? 优生告侵害商标权

2017/1/23

新铼公司去年4月起在购物频道及网络商城,以「『新铼家居』别蚊我—无线灭蚊神器」做为商品标题名称贩卖灭蚊灯,向智财局注册「别蚊我」商标的台湾优生公司认为造成消费者混淆,以为灭蚊灯也是优生产品,提告新铼违反商标法,新北地院日前依侵害商标权,判新铼詹姓负责人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罚金15万元,可上诉。

优生公司主张,「别蚊我」以「蚊」替换「吻」,为识别性高之商标,商标虽用于防蚊贴片、防蚊虫咬药剂、防蚊香品等产品,但因新铼的灭蚊灯也属类似商品,去年5月发现后,即要求新铼公司及购物平台停止贩卖无线灭蚊神器。

新铼公司詹姓负责人否认侵害商标权,辩称优生「别蚊我」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并无灭蚊灯,且「别蚊我」并非商标,仅在说明形容商品「蚊子不要咬我」功能,他是善意使用。

法官认为,两间公司商品目的功效都是防止蚊虫叮咬,「别蚊我」商标101102年间登记注册后,优生砸下数百万元打广告,并聘请知名人士代言,商品已具识别性,且新铼推销灭蚊灯时,以「别蚊我」为商品标题,位置显著,文字前后均留适当间隔或标点符号,使「别蚊我」未与其他文字混和,足以使消费者认为是商标,有攀附高知名度商标之虞。

但审酌新铼并未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盒或本体,仅用于购物平台的标题名称或商品名称处,并并用新铼公司商标,情节轻于单独使用他人商标,因此判刑5月。

自由时报〔记者陈慰慈/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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