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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双胞案 前中船董座冒用商标败诉确定

2016/7/20

十大建设之一的中国造船公司改名为台湾国际造船公司后,前中船董座、开隆航业老板许志坚反对改名,干脆「接收」原属官方的中船商标,自行成立中国造船公司,台船提告,最高法院维持智能财产法院见解,认为许男使用中船商标,容易造成社会大众混淆和误认,判决许男败诉确定,须将判决书连续登报3天。

刑事责任部分,智慧财产法院先前已认定许志坚违反商标法,判许6月徒刑、可易科罚金18万元确定。

判决指出,许志坚从曾是国内最大散装船公司的「益利轮船」起家,成为中船民股最大原始股东,第一次政党轮替后,96年间扁政府将中船更名为台船时,时任董事长许志坚坚决反对,他另设公司继续使用中船商标。

智能财产法院支持台船见解,认为许男使用中船商标,已侵害原属台船的中船商标权,许男明知此事,还擅自设立公司,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判决许男应在报纸连续3天刊登判决书,以回复台船信誉,许男上诉后,遭最高法院驳回确定。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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