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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未获专利 不能摊提费用

2016/6/8

企业若出资取得专门技术,依税法可列报摊折费用。但南区国税局日前查核时发现,有企业列报技术费用,但该种技术却未取得专利权,因而遭到剔除补税。

官员提醒,企业购买的专门技术若是未取得专利权者,购买技术的成本将无法分年列报摊折费用,日后恐要缴纳高额的营利事业所得税。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出价取得的营业权、商业权、专利权,可视作资产。无形资产的估价,是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摊折额后的金额为准。

而商标权、专利权和其他各种特许权等,可依其取得后法定享有的年数作为计算摊折的标准。

注意的是,财政部曾发布解释,未取得专利权的专门技术,并无法定享有年数可用以计算摊折。

换句话说,企业若有未取得专利权的技术,就不能在报税时分年摊折费用。

国税局官员指出,最近查核辖内甲公司2013年的营所税结算申报案时,发现其列报一笔摊折费用高达2,500万元。甲公司人员解释,这笔费用来自2012年底向外国乙公司购买的专门技术,总价2亿5,000万元分作十年摊折。国税局查证后发现,乙公司拥有的该种技术并未登记专利权,因此判定甲公司购买技术的成本不得摊折费用,将该笔费用剔除后,要求补缴400余万元的高额税负。

经济日报 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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