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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告陆商侵权 闹到陆最高法院

2016/4/27

前美国职篮NBA巨星乔丹(Michael Jordan)状告中国大陆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4年来屡屡败诉并上诉,今天轮到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各方激辩4小时,最终并未当庭宣判。

 

中新网报导,成为本案争议焦点的大陆乔丹体育公司,在大陆拥有一定知名度,在大陆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

 

乔丹2012年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姓名权、违反大陆的商标法第31条相关规定等为由,向大陆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结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院方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乔丹之后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院方判决驳回上诉。

 

乔丹2015年向大陆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受理,院方组成由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的5人合议庭,今天上午9时开庭审理。

 

报导指出,本案焦点在于争议商标注册是否损害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大陆商标法第31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4小时庭审中,乔丹方面认为,中文乔丹和对应拼音应受法律保护,乔丹体育利用商标引导消费者,具攀附乔丹良好声誉的恶意;乔丹体育方面则认为,乔丹不享中文名与拼音的姓名权,请求维持原判。(中央社台北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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