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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遭大陆盗用 追讨无门 故宫:书画摄影应受著作权保障

2016/4/27
故宫院藏文物照片屡遭侵权使用。图为去年10月立委何欣纯针对北京故宫出版的《故宫画谱》大量使用台北故宫藏品图像,要求故宫处理。
忠实呈现平面美术品或书画文物的摄影照片,能否以具「原创性」而受到著作财产权的保护?这个问题不仅在台湾看法两极,中国大陆亦然。
国立故宫博物院摄影室将众多院藏平面书画拍成数字照片,作为文创和刊物出版之用,由于经济价值高,盗版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尤以中国大陆为最,然而,当故宫向侵权行为人进行法律救济时,照片是否受智财法律保护,观点不同,认定困难。
为了汇集外界观点,故宫与中华保护知识产权协会昨日共同举办「博物馆馆藏创新运用及其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以国立故宫博物院平面文物摄影著作为例」座谈会,邀集两岸法学人士针对「平面(书画)转平面(摄影)」是否受著作权法保障进行讨论,再将会议共识透过智财局、陆委会和海基会,送达对岸的国家版权局,表达故宫立场。
故宫副院长何传馨指出,立体文物的摄影有明显的角度、光线、焦距等个别差异,其著作权认定相对容易,惟「平面转平面」争议多且无定论。
勤业国际专利商标联合事务所所长赖文平指出,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最关键要件之一,就是具「原创性」,也就是「自行创作」,「创作」则需具有最低程度的创意,质量和美感非考虑要素,判断的要件有:独立创作非抄袭,需是人类精神之创作,表现出作者的个别性。
由于故宫书画摄影一部分强调忠实呈现原作,引起是否有原创性,还是翻拍的争议。包括政大法律系教授冯震宇在内的与会人士多认同,即使是忠实呈现,从讨论、拍摄到运用,故宫摄影著作都有人的精神力和判断力渗入,符合「创作性」之要求并受到保护。
台大法学院教授谢铭洋指出,我国法院对摄影著作创作性的要求严格,特别是在刑事案件当中,「不愿动用刑罚而采取严格态度,使得照片无法受到有效保护。」智慧财产法院法官林洲富指出,依据智能财产法院组织法第3条,大陆侵权事件「应依损害发生地即我国法为准据法,由智慧财产法院或普通法院管辖」。
原创?翻拍?引发争议
「我们确实这样认为,这是『翻拍作品』」,昨参与座谈会的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力表示,中国大陆以「独创性」名之,「创」字是关键。余力说,除了表现作者个性的精神层面,还关乎「表现」,「著作权讲究传播,观者是否能在其中体验到创作性,若有,就可看著作权法,若无法感受到,投入再多体力、也就是所谓『挥汗原理』,要认定是著作权的『创』就比较难。」
即使淘宝网上贩卖侵权商品,但余力认为,这些行为并未减少故宫对外和吸引观光客到访的影响力,他大胆建议故宫直接在淘宝网上开设旗舰店,「高调发行正品,建立正品标准,与商标品牌挂钩,给自己创造维权空间和依据」,余力也提到,故宫商品上架会遇到全衔载示的政治问题,也许可另起一个商品可在民间流通的名字来解套。
(中国时报)
吴垠慧/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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