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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将大修 店家播CD小心触法

2016/1/14

咖啡厅播音乐或广播是否违法?经济部智慧局长王美花今天说,若播广播,因权利人已向电台收费,因此不需付费;但若播CD,因属营利性,需获授权,否则恐有民、刑事责任。

 

国内著作权法自民国87年修正后,虽历经多次修正,但主要仍以原有架构为基础,并未作大幅更张。随着网络普及,智能局最近一口气翻修超过一半的条文,堪称历年来最大规模的一次。未来修法后条文将自现行条文117条,增至149条,预定3月报行政院。

 

智慧局这次修法有4大方向,首先因应数位汇流时代来临,常导致权利界线模糊,例如透过网络传送(例如MOD),究竟应属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常引发争议。

 

王美花表示,这次修法厘清定义,将同步传输归属公开播送;但若是随选随看的电影等,则列为公开传输,不再以技术区分。不过她也提醒,利用人获授权时,合约应写明是获得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权利。

 

第二,因应远距教学成为教育趋势,智慧局针对3大使用态样,说明哪些情况未来可主张合理使用。

 

王美花指出,学校若是针对正式注册学生进行远距教学,可主张合理使用,不用付费;但若是开放给一般民众,尽管属非营利,仍需取得授权,属法定授权、权利金较低。

 

不过,若是远距教学对象是一般民众,且属营利性,则须按照一般授权程序,取得授权。

 

第三,智慧局增订孤儿著作强制授权规定,以解决找不到著作财产权人授权问题。另为提升利用的时效性及著作权专责机关审查效率,未来将允许利用人提存保证金后,可先行利用。

 

第四,检讨修正不合时宜刑事责任规定部分,著作权刑事责任规定,如散布正版品刑事责任及6个月法定刑下限,呈现轻重失衡问题,导致罪责不相符。

 

王美花也特别列举数件常见著作权侵权案例提醒民众注意,包括住家附近公园每天常有阿公、阿嬷播音乐跳舞或机关学校中午固定播放音乐,按照现行规定,每天播放音乐属侵权行为,恐面临民、刑事责任;未来修法后尽管改成法定授权,但仍需取得权利人许可,否则恐遭请求支付授权金。

 

至于咖啡店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播放广播或CD音乐,王美花表示,尽管利用人花费3400元购买CD,但在咖啡厅播放属公开播放送或演出,且属营利性质,需取得授权,否则恐面临民、刑事责任。依据著作权法第92条规定,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75万元以下罚金。

 

店家播放广播部分,王美花指出,由于权利人已向广播电台收费,因此若是使用一般家用设备播广播节目,无论店家是否营利,皆可主张合理使用,不需再付费。(中央社记者黄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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