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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照当展示 著作权该归谁?

2015/12/8

婚姻是人生大事,新人多会请婚纱摄影公司拍摄婚纱照并租借礼服,新人关心的通常是照片组数、妆发风格及价格高低,很少注意到婚纱照著作权的归属,消保官查核7家婚摄业者的定型化契约也没有约定,且定金收取多高于契约范本的20%,衍生的纠纷不少。

 

消保官赖淑青说,依著作权法第12条,若双方无特别约定,婚纱照的著作财产权属婚纱公司,新人使用仅限私用,若涉及商业用途如新人本身是模特儿,拿来宣传使用,就有侵权争议;反之,新人拥有肖像权,婚纱公司若将婚纱照制成DM或于橱窗、店内展示时,也有侵权疑虑。她建议新人,以白纸黑字议定自己是婚纱照的著作人,同时享有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比较有利。

 

消保官协同经发局查核三重区七家婚摄业者的定型化契约,发现业者与新人签约时,都没有载明契约审阅期、婚纱照著作权归属,或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退定、延迟给付等问题预先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且业者收取的定金数额不一,相关租借礼服、配件的押金、逾期归还费用、损坏赔偿等,都由业者单方在签约单、估价单或预约单中订明,对新人缺乏保障。

 

赖淑青提醒新人,依照经济部的契约范本,至少有5天的契约审阅期,定金收取不宜超过总金额的20%,以目前业者普遍收取一万元的情形,都已经超过了上限,也要求业者依契约模板改进,减少消费争议。自由时报〔记者何玉华/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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