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寻

智财新讯

商标
回列表

“唐之春”异议“唐之尊”

2015/5/15

作者:    张 羚, 2015/5/11,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本报讯  因认为安徽论道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下称论道酒业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唐之尊”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唐之春”“玉尊”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发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下称绵竹剑南春公司)的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论道酒业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据了解,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9783144号“唐之尊”商标,由论道酒业公司于2011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绵竹剑南春公司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申请。
       在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绵竹剑南春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在葡萄酒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随后,论道酒业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唐之春”及引证商标二“玉尊”的权利人均为绵竹剑南春公司,均核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并均在有效期内。引证商标三“尊”的权利人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
       论道酒业公司诉称,被异议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为“唐之尊”,与引证商标一“唐之春”的文字构成以及呼叫均近似,属于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为“玉尊”、引证商标三为“尊”,两商标虽都包含“尊”字,但整体呼叫和视觉效果与被异议商标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相对于引证商标一,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张 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