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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管辖异议遭驳

2015/4/30

作者: 张 羚, 2015年4月21日,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
    本报讯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为为网”运营商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公司(下称上海易饰嘉公司)诉美国苹果公司、上海沃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沃商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裁定,驳回美国苹果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据了解,“为为网”是上海易饰嘉公司旗下的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当“为为网”准备在App Store平台上架该应用程序时,却被美国苹果公司以App Store平台上已有“为为网”App版本存在为由,拒绝其在App Store平台上架。在向美国苹果公司申请下架该同名软件未果后,“为为网”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美国苹果公司及该同名软件的开发商上海沃商公司诉至法院,并提出1亿元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
    美国苹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其认为,应用程序在线商店App Store平台的运营主体是位于卢森堡的艾通思有限责任公司,美国苹果公司与该案被诉侵权行为没有任何关系,美国苹果公司并非适格被告,且App Store平台相关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以及App Store平台运营者的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因此美国苹果公司主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驳回上海易饰嘉公司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易饰嘉公司以美国苹果公司实际运营App Store平台为由指控其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在上海易饰嘉公司指控构成侵权的事实中,包括美国苹果公司的具体行为。而美国苹果公司是否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以及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其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属于案件的实体审理范围。此外,法院认为该案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名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上述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该案共同被告之一上海沃商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且案件诉讼标的金额达到了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标准,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据此依法驳回了美国苹果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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