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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日本“森林家族”玩具 生产者被判赔偿20万元

2015/3/16

       近日,浦东法院民三庭审结原告永福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上海都易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原告系“森林家族系列玩具”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第一被告黄某某所经营的万祺祥厂自2007年起未经许可擅自抄袭原告产品,侵犯原告著作权,经广东省汕头市版权局行政处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侵权诉讼,仍在持续生产、销售与原告作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侵权产品。第二被告都易公司销售了来源于万祺祥厂的产品,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生产模具及宣传文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六款玩具在色彩搭配、空间设计上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构成实用艺术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一被告在本案诉讼前已经屡次侵犯原告产品著作权,本案中原告的五个作品曾在双方北京法院的诉讼中被原告所主张,因此第一被告符合“接触”的构成要件。而第一被告的产品除一款与原告主张作品主体结构完全不同外,其余六款产品分别与原告作品整体结构基本相同,被告产品在部分细节上做的调整并不能形成新的作品,因此构成实质性相似。第一被告虽然提供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著作权登记证书予以抗辩,但这些权利证据形成于原告产品取得著作权之后,且均形成于双方在北京法院的诉讼之后,不能对抗原告的著作权,第一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第二被告具有合法进货来源,不能认定其实施销售行为时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因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处库存、宣传文件、生产模具的存在,也未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故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浦东法院)

摘自: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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