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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黑鸭”南京维权一审获胜

2015/3/16

        原告: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省南京汉味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涉案商标分别为第6313764号“周黑鸭”商标及第7936086号“周黑鸭及图”商标,上述两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死家禽、板鸭等商品上,目前两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商标权人均为周黑鸭公司。
        原告诉称: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汉味周黑鸭”字样作为企业字号、店铺招牌及广告中突出使用,不仅侵犯了原告拥有的“周黑鸭”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还存在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该行为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同时停止使用包含“周黑鸭”文字的企业名称。
        被告辩称:被告在店铺门头及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汉味周黑鸭”文字,与原告拥有的“周黑鸭”系列商标在文字、拼音及图形方面不构成近似,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其使用的企业名称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核准,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故意,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进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经过原告长期广泛的使用,在相关公众中拥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使用“汉味周黑鸭”文字的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告在店铺招牌、柜台装饰上突出或单独使用“汉味周黑鸭”文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拥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企业名称核准于2011年5月6日,其同样经营鸭类食品,并将“汉味周黑鸭”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其中“周黑鸭”文字系其核心部分。基于涉案商标及“周黑鸭”品牌的知名度形成时间、“周黑鸭”文字的显著性等因素,可以认定被告具有攀附原告涉案商标声誉及“周黑鸭”品牌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停止使用含有“周黑鸭”字样的企业字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50227   摘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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