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寻

智财新讯

商标
回列表

法商Dior 来台异议胜诉

2015/1/28
       「DIOR」是国人熟悉的法国香水名牌商标,「D&R」商标也卖香水,会是同一公司商标?法商克里斯廷迪奥香水公司跨海来台,对智慧财产局核准的「D&R」商标提出异议,智慧财产法院日前判决,异议成立;智慧财产局应将台湾的鑫御公司所注册的「D&R」撤销。
       智慧财产法院判决指出,商标法规定,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或申请在先的商标,有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商标相同或近似于他人著名商标或标章,有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之虞者「不得注册」。
       1947年成立的法商克里斯廷迪奥(Parfums Christian Dior S.A.)的DIOR商标源自其品牌创办人的姓氏,而鑫御公司的商标「D&R 」系「Design & Research 」缩写。
       法院认为,两家公司的商标,都是用外文单字,一般消费者自有可能因两公司商标的外文部分,所使用的起首与结尾字母相同,而对二造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鑫御公司以「D&R 」商标,指定使用于当时商标法施行细则所定商品及服务分类表第3类化妆品、香水等42种商品,向智慧财产局申请注册获准。
       法商克里斯廷迪奥香水公司知悉后提起异议,认为两公司商标近似,该局不应该发给鑫御这项商标,但遭智慧局审定「异议不成立」,法商DIOR公司才告进法院。本件仍可上诉。

2015年01月28日  中时电子报  记者张国仁/台北报导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