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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院商务舱 法院判不准注册

2015/1/12

       用在航空飞机或铁路上的「Business Class」,可以延袭作为影厅分区商标吗?连锁威秀影城推出「Business Class」影厅商标遭驳,转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智慧财产法院认为,商标主要是用来表彰商品或服务来源,但「Business Class」不具识别性,再度驳回。
       威秀影城指出,根据维基百科及雅虎奇摩字典指出,「Business Class」并不单指「商务等级」,也有「商务舱」意义,注册用意是作为日后影厅分类命名,并无说明服务质量之意。
       威秀影城认为,这与航空铁路「商务舱」的意涵不同,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因影城内设备略有不同,为塑造最佳观影环境,才会提出申请。
       但智财法院认为,商标用来表彰商品或服务来源,当「Business Class」未与交通运输服务结合时,则依使用场合、脉络而有不同意义。用在电影院时,会让消费者联想到「商务舱」、「商业等级」或「商务等级」等。
       智财法院指出,「Business Class」传达出高级的商品或服务,但难使消费者分辨和他人商品或服务有何区别,商标不具识别性。
       何况,威秀影城若成功注册「Business Class」商标并享有排他专属权,将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无异是独享原本属于公共领域之智慧财产,审结后仍维持撤销注册。本案仍可上诉。

中时电子报 陈俊雄/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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