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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 原创的胜利

2015/1/9

作者: 姜 旭,2015/1/5 ,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信息网

2014年,编剧维权仍是行业关注的重点,而琼瑶诉于正侵权之争则将纷争推上了高潮。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琼瑶起诉于正抄袭一案,判决《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5家被告则共计赔偿500万元。
2014年4月,琼瑶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公开信,举报于正担任编剧的电视连续剧“宫”系列第3部《宫锁连城》抄袭其作品《梅花烙》,两剧存在多处相同剧情,并要求停播《宫锁连城》。同年5月,琼瑶对于正及东阳欢娱、万达影视、东阳星瑞等5被告提起诉讼,索赔2000万元,正式走上法律维权道路。而在2014年12月5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国内109位编剧签署联合声明,声援琼瑶,呼吁保护原创。
琼瑶委托律师称,《宫锁连城》几乎完全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核心情节,包括“偷龙转凤”等21处关键情节。不过在2014年11月举行的法学专家研讨会上,于正表示这21处情节大都来自民间传说或历史记载,大的故事构架参照的是《红楼梦》,属于公有领域,不存在抄袭。
判决对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响应:焦点一:琼瑶是否有资格控告于正侵权?于正方认为,在电视剧《梅花烙》中,编剧为林久愉,琼瑶仅是编剧指导而非作者。法院判定,林久愉根据琼瑶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意义上的合作创作活动,因此,剧本作者和著作权人应为琼瑶。焦点二:如何认定于正是否侵权?法院认定,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上以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和再创作,前者与后者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和推演过程基本一致,可以认定剧本《宫锁连城》涉案情节和小说及剧本《梅花烙》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后者的改编。焦点三:涉嫌侵权剧目的处罚额度为多少?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类型、影响力、被告侵权使用的情况等综合考虑,判令5被告赔偿琼瑶500万元。对于法院的判决,于正工作室发布声明称,将依法提起上诉。
对于琼瑶与于正之争,业内专家表示,此案非常具有代表性。在美国,虽然也有很多模仿的影视作品,如《007》之后出现很多类似影片,但这种模仿大多不是生硬的抄袭,而是有创新的借鉴,不会影响到整个好莱坞电影产业的创新,因而美国影视产业能够在全球市场上占有大量的份额。反观国内,影视剧抄袭乱像非常严重,缺乏创新,电视剧剧情严重雷同,影响了产业发展。如果能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去引导整个行业走向,从产业的角度鼓励多元化,鼓励原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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