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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on涉侵权 法院判胜

2014/12/11
统一超商(7-11)全国各店使用的票券ibon,遭原创的维文彩色印刷公司指控涉及侵害营业秘密,向法院提告要求统一超商旗下的安源信息赔偿1,712万元。不过维文可能搞乌龙,超过两年的请求权时效,智慧财产法院日前判决,维文败诉。
智慧财产法院指出,维文在民国99年9月15日就已知道安源可能涉及侵权,但却迟至101年11月15日才向法院提起「当事人间营业秘密损害赔偿」诉讼,可见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超过营业秘密法所规定的两年时效。
智慧法院经查发现,维文与安源的采购合作契约内容显示,安源出资负担票券ibon的全部开发费用,ibon上的主要图样格式及商标等都是统一超商经向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因此,出资的安源公司享有权利,可以在业务上使用票券ibon,纵使该票券ibon有维文的营业秘密,安源也可以不须维文同意,就得使用。
安源信息是统一超商(7-11)的关系企业,在93年间与维文公司接洽,要求维文提供印刷防伪的专业技术,开发、设计与生产安源所需票券ibon,双方并签立项目合作同意书、保密协议书等采购契约。维文于94年中旬陆续量产及交付安源所需采购的票券ibon。
维文为7-11ibon所设计的特殊防伪包括:1.微形检查码。2.7-11ibon LOGO 打凸:票券左右两下方边以超商LOGO打凸,验票时可依触感方式手验票券真伪。3.防伪暗纹。4.7-11微形文字:防止复印扫描。5.背面隐形墨水:肉眼可看出3个7-11 LOGO 水印,使用验钞笔时,即会产生蓝荧光色7-11LOGO 。6.特殊感热纸张。
维文提告指出,自94年至99年中旬该公司承揽期间,安源藉词修改印花样式为由,取得维文防伪设计的A1计算机软件后,就在99年下旬,竟然拒绝继续向维文定作,还将维文的ibon防伪机制功能之诸元设计(A1软件),制作对外公开招标的采购文件,剽窃模仿应保密的维文初始设计与工商秘密,还声称维文并未取得著作财产权,明显违反营业秘密法规定,侵害维文所有营业秘密。
维文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安源求偿1,712万元,以弥补遭安源侵权的损失。但遭法院判败,维文若不服判决,仍可上诉。
2014年12月11日 中时电子报 记者张国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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