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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香奈尔」商标谈起…

2014/12/8

       有一家当铺使用「香奈尔」作为商号,经营典当质借业务,且从事精品珠宝的买卖,被「正牌」的瑞士香奈儿公司以违反商标法提起诉讼,最后香奈尔当铺被判败诉,须赔偿香奈儿公司损失。
       公司行号、商品名称若刻意使用著名商标品牌,让人产生混淆或误认,可能会被原商标所有权注册人以侵害商标权提告。
       商标法第70条第1项规定,若明知为他人著名的注册商标,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有致减损该商标识别性或信誉之虞者,即视为侵害商标权。
       另一种情况是,依商标法第70条第2项规定,虽未在此类别中登记,但特定商标如具有国际知名度时,若未经商标权人授权而擅自使用,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可能减损商标的识别性或信誉,也会构成侵害。
       立法委员李贵敏李贵敏说,公司行号、商品名称若刻意使用「著名」商标品牌,让人产生混淆或联想,可能会被原商标所有权注册人以侵害商标权提告。
       李贵敏表示,商标是以类别区分。除了著名商标外,一般商标在没有登记的业别就不能主张商标权。譬如:登记在服饰、鞋类、皮件、化妆品与香水之商标只可以在该类别主张商标专用权,而在其他类别就不具备专用性,他人如在该未登记的类别(例如:交通运输、空运)使用就不构成侵害。只是不可以使用「著名」商标或使用「著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商号、域名或其他表彰营业主体的名称。至于「香奈尔当铺」案,法院认为构成使用著名商标作为商号名称有减损香奈儿商标的信誉之虞。在国人观念中,属于为信用欠佳或急需用钱者提供快速质借服务,与香奈儿商标所标榜之形象大相径庭。
       法院判决指出,香奈尔当铺虽经营精品、珠宝与流当品的买卖,不论使用「香奈儿」、「香奈尔」与「chanel」,都不会造成消费者或社会大众有混淆或误认之虞,但若不制止,会使消费者或社会大众误以为均可使用,进而导致商标的识别性减弱。
       判决指出,香奈尔当铺将香奈儿商标用于形象有相当反差的典当营业,并透过招牌、名片、网络及报纸广告等营销方式,使接触相关媒介的消费者及社会大众将之与当铺、典当业产生联想,造成香奈儿的商标形象受到减损,香奈儿因而有理由主张,香奈尔当铺违反商标法第70条。
2014-12-07 经济日报 记者/孙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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