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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法律风险需规避 知识产权宜先行

2014/12/5

       “双十一”商标事件引发了知识产权业界的广泛讨论。阿里巴巴依法享有“双十一”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由于“双十一”这一具有描述性色彩的词汇本身的特殊性,其注册商标的禁用权范围可能会因此受到限制,同时其亦需面临显著性退化的问题。有业内人士指出,阿里巴巴此举虽然合法合理,但在一定程度上有违互联网的开放精神。经历“双十一”商标事件后,企业应注重提升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并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商标专用无可厚非
       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一种绝对权利,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不能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将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注册作为商标注册,正是为了防止公共资源被私权侵占。“双十一”字样并非天然是商务或电子商务的代名词,而且阿里巴巴通过大力推广和广泛使用使“双十一”字样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所以阿里巴巴的“双十一”商标获准注册于法有据。
       但有业内人士指出,当将“双十一”在作为日期意义上进行使用时,“双十一”属于一个词汇而不是商标。商标权的范围不能跨越到词汇和时间这样的公有领域从而影响公众利益。虽然阿里巴巴获准注册了“双十一”商标,但阿里巴巴无权限制他人将“双十一”在日期等其他意义(非商标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各类节日、日期属于公共资源,具有公共属性,不宜被注册为商标成为私权被一家独享。在对此类商标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应更多地考虑其作为节日或日期的公共属性,避免此类商标获准注册后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双十一”标识本身含义为11月11日、“光棍节”“网购狂欢节”等,在中文表达习惯中,11月11日可被简称为“双十一”。在一般公众的日常使用中,很难排除相关公众表达日期时对“双十一”的使用,而此类使用方式并非用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亦不构成对阿里巴巴“双十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据上述规定,其他电子商务企业在11月11日开展促销活动时,使用“双十一”字样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而虽然未经阿里巴巴许可,其他电子商务企业不能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双十一”商标,但其可以在不侵犯阿里巴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下对“双十一”进行合理使用,如可以将其作为11月11日这一日期使用等。
       此外,有业内人士指出,一件标志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虽然不是通用名称,但在该标志的使用中却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失去其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从而由一件商业标志逐步淡化为通用名称。而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商标注册人便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且可能面临商标被宣告无效。
       “双11”网购狂欢节虽然是阿里巴巴首创的商业活动,但很大程度上已成为一项全民狂欢和商业节日。在百度百科“双十一”词条中,开篇便指出:“‘双十一’系每年的11月11日,由于日期特殊,因此又被称为光棍节。从2009年开始,每年的11月11号,以天猫、京东为代表的大型电子商务网站一般会利用这一天来进行一些大规模的打折促销活动,以提高销售额度。成为中国互联网最大规模的商业活动,光棍节的重要性因为联系到购物节而更受人们关注。”这个词条释义与人们的日常经验吻合,阿里巴巴实际上乐见并推动着“双11”变成一种新的网络民俗,但一方面这会给“双十一”更多的内涵和吸引力,另一方面为其商标管理增加难度,为“双十一”商标带来淡化风险。

权力滥用有违公平
       目前,“双11”已演变为全民娱乐节和购物节,在“双11”网购狂欢节期间,越来越多的在线和线下商家纷纷参与到疯狂的促销大战中。
       而随着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电子商务平台的不断壮大,电子商务市场目前已呈现分食之势。“双11”促销是阿里巴巴一年一度的“重头戏”,对于其电子商务市场份额的布局起着关键性作用。阿里巴巴凭借其“双十一”商标开展的维权行动,在一定意义上排挤了其他电子商务企业“双11”促销活动的广告影响力,从而达到打压对其市场份额构成威胁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目的。
       据悉,在阿里巴巴发出引发这场“双十一”商标事件的通告函后,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电子商务企业被迫紧急更换“双11”促销活动的广告牌、宣传海报等。阿里巴巴这记“重锤”,打乱了其他电子商务企业的“双11”网购促销活动的营销策略和节奏。
       有业内人士指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一定意义上带有垄断性质,阿里巴巴利用其享有的“双十一”注册商标专用权,打乱了竞争对手的相关促销活动部署和节奏,从而使得阿里巴巴的相关促销活动占据了先机。而开放是互联网精神的核心,从这个角度讲,阿里巴巴的做法违背了互联网的开放精神。
       “从品牌保护的角度看,阿里巴巴先发制人将‘双十一’商标进行防御性注册,有利于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但如果由此禁止其他竞争对手使用,便有滥用知识产权和垄断之嫌。”有业内人士表示,“双十一”商标事件也为其他电子商务企业敲响了警钟。阿里巴巴将“双十一”申请注册为商标无可非议,阿里巴巴本身也没有事先通告的义务,并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通过“双十一”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会进行公示,其他电子商务企业未及时注意并采取相应对策,因“双十一”商标事件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负责。

作者: 王国浩,2014/12/2,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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