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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封面合理使用 不涉侵权

2014/12/2

       有网络公司因为销售CD唱片,将该唱片封面扫描后上传在网页中,以供消费者选择,虽然贩卖的就是唱片公司正版CD,因唱片公司认为侵害唱片封面著作权人的重制权,被告上法院。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公司虽然将属于唱片公司的CD商品封面扫描再利用,但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构成侵害著作权。
       法官判决理由指出,著作权人虽享有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重制权」,但著作权法第91条第4项、第65条第1项都规定:在「著作仅供个人参考」与「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不构成著作权侵害。
       具有律师身份的立法委员李贵敏表示,要使用他人著作,在法律上只有两种情况可被允许。第一是要取得授权;其次则是要符合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否则就可能触犯著作权法。
       李贵敏说,「合理使用」的认定是依著作权法第65条第2项之规定,包括利用目的是否为商业或非营利、著作之性质、利用在其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李贵敏表示,以上述例子来看,网络公司撷取唱片封面并非去做其他用途,而是为了告知消费者唱片的内容为何,也是为了贩卖唱片公司正版唱片,替唱片公司增加销售量,并未使消费者混淆真实著作权人,因此不构成侵害著作权。
       不过,另也有同样重制情形,但被判决不构成合理使用的例子,是一则部落格的时事报导,因为使用了他人的摄影著作,被重制后刊登在网络上,遭到原著作人提告。
       被告主张自己报导时事,是依据著作权法中所强调的「必要性」,例如第49条规定,「以网络或其他方法为时事报导,在必要范围内可利用过程中接触著作」;以及第52条规定,「为了报导的必要,可在合理范围内引用公开发表著作」,因此有引用的「必要」。但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网络报导内容中,并没有必要引用此照片,因此构成侵害著作权。
       李贵敏说,虽然被告主张时事评论,可合法引用他人图片,但原摄影者已标明「此图是著作权人所有、仅供浏览、请勿随意下载使用」等字样。所以下载的行为已属于故意,无法主张不知情。第二,在引用此图片时,被告有充分机会可载明照片出处,且重制者将照片刊登在自己的部落格网页上,未载明来源的图片易引人误解是自己拍摄,因此被认定不构成合理使用,有掠取原著作者的名义,有损害原著作者的利益。
       并非所有重制,或营利的重制都违法,如第一个案例,李贵敏说,譬如利用目的单纯、是否非营利使用、符合合理使用的比例,只要不误导他人以为着作者是自己,不影响原作品的价值与潜在市场,与原著作人的利益,被认定合理使用的机会就较大。
2014-12-01 经济日报 记者/孙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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