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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售国外专利权给国内业者 财部:要课营业税

2014/11/19

       近年国际专利诉讼案件频传,赔偿金额多则数百亿美金,引发业者关注。财政部昨(18)日发布解释令表示,高科技等业者若将注册登记于国外的专利权及商标权,出售给国内另一企业,所取得的收入依法必须课征营业税。
       台湾科技业以「代工」起家,曾缔造举世夸赞的经济奇迹,但随着行动智能装置时代来临,面临结构性的生态变化,近年国内品牌无论从宏碁到宏达电,都曾面临竞争对手的专利权官司纠缠,已让业者吃足苦头。
       北区国税局近期接获国内高科技大厂询问,将注册登记于国外的专利权及商标权出售给国内另一企业,是否需要课征营业税?财政部赋税署昨天表示,业者出售专利权等权利,并非销售与外销有关的劳务,因此要依法课征营业税。
       财政部官员说,依据税法规定,业者销售之劳务,若在国内提供或使用者,属于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劳务;换句话说,我国对于境内销售劳务的认定,以劳务的「提供地」或「使用地」是否在国内为判断标准。
       官员说,国内业者向国外厂商购买专利权,日后若将注册登记在国外的专利权或商标权,出售给国内的另一营业人,即使专利权或商标权注册登记在国外,但由于交易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且由我国境内的业者出售及取得,符合课税要件,应课征营业税。
       至于业者出售的专利权或商标权,能否视为外销劳务适用零税率?官员说,营业税属消费税性质,外销之货物或劳务必须是销往国外消费或使用,才能适用零税率的规定,其进项税额可全数退还,完全不必负担营业税,以促进对外贸易。
       财政部强调,依据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对于跨国劳务及无形资产之营业税课税权,系归属于「消费者或买受人所在地」之国家,因此此则解释令符合「消费地国课税」及「加值型营业税应由最终消费者负担」之基本原则外,并与国际作法相符。
2014年11月19日 04:10  中时电子报 记者林淑慧/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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