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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推推脂商标 玛丽莲遭诉

2013/7/9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8日电〕
        「维娜斯」塑身衣公司控告同业「玛丽莲」公司,擅用「推推指」商标,造成民众混淆。北检今天起诉「玛丽莲」的吕姓负责人。 
        检方指出,在塑身巿场专售高价的女性塑身衣,且互为对手的2家公司,除了为「推推指」商标打官司之外,台北地检署在日前查出「维娜斯」找营销公司,在网络张贴穿玛丽莲的负面评价,在今年410日依加重诽谤罪,起诉「维娜斯」的叶姓负责人。
         台北地检署今天公布的起诉书指出,「维娜斯」公司在民国988月间由广告公司为塑身衣产品构思设计「推推指」文字商标,并向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申请商标注册登记核准,就布料、衣服、束腹内衣等9类商品,享有商标专用权至109515日止。
        检方指出,「玛丽莲」公司未经「维娜斯」公司同意,竟为营销目的,意图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从9912月间起至1009月间止,在各式文宣及型录上,恶意使用「推推指」相同商标名称并聘请艺人拍广告促销。
        检方侦办期间,「玛丽莲」公司吕姓负责人表示,不知对方有申请注册商标,「推推指」就像「动动手」、「跑跑步」,为常用修辞手法,且「推推指」意谓「推脂」,在业界广泛使用,描述能以按摩方式推移脂肪达到减肥。
         检察官在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进行查询「推推指」,无任何解释数据,并非习见文字,也没有证据数据显示「推推指」已成为业界于相关产品使用效果的习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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