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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技术缺专利 禁摊提费用

2014/10/13

       科技产业常向技术拥有者购买专门技术,以提升自我产品价值,降低自行研发所需的成本及风险。但北区国税局提醒,若所购买的专门技术未取得专利权,就不可于申报营所税时列报摊提。
       北区国税局近日查获甲公司列报101年度营所税的各项耗竭及摊提费用共2,216万3,340元,并表示该笔费用为其向子公司购买技术无形资产的摊提费用;当时购买总价为6,649万元,除以摊提年限三年,因此今年摊提2,216万3,340元。但查核发现,甲购买的专业技术并未取得专利权,因此不可列为费用摊提扣除,遭税局调整剔除并补营所税2,216万3,340元。
       所得税法第60条规定,包含营业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各种特许权,谁出价取得谁就是这些无形权利资产的拥有者;取得企业应以取得成本除以无形资产享有法定年限后的余额,于每年申报营所税时摊提。举例来说,若取得专利权成本为10万元,该专利权法定年限为二年,则每年摊提金额就是5万元,可摊提二年。
       但税局强调,分年摊提的申报方式仅限于已取得「专利权」的专门技术,若该项专门技术未取得专利权,则不可适用所得税法60条规定分年摊提费用,否则将遭税局调整补征营所税,若被查获为蓄意列报摊提,除补税外再处最高一倍以下罚款。
【2014/10/10 经济日报 记者吴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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