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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拍阿里山车站老照片 导游竟挨告

2014/9/15
       雄狮旅行社导游沈祖贻2010年底上阿里山跨年,随手拿起相机翻拍3张挂在火车站内的照片PO在自己的部落格,不料林务局廖姓员工发现摄影作品遭人翻拍PO上网,认为沈男擅自重制他的创作,涉犯《著作权法》,愤而提告,但台北地检署认定沈男的行为未触法,昨将他不起诉。
       挨告后十分苦恼的沈男得知获不起诉,高兴地说:「真的很感谢检察官能够明察秋毫,还我清白。」他表示,为了这个官司,让他难过好一阵子,明明只是在公共场合拍照留念,目的只是为了记录旅游经历,分享给网友欣赏,没想到这样也有事。
       检警查出,2010年底沈男为了记录跨年时刻,从阿里山火车站一路拍照直到看见日出,在等待日出的过程,觉得阿里山火车站很美,特别拍摄车站外观、售票亭及火车站内悬挂3幅云海、日出、晚霞等照片,返家后选出69张PO上部落格,同时写下旅游心得与网友分享。
       事后廖男辗转得知他在阿里山火车站展示的云海、日出、晚霞等3张摄影作品,遭人擅自翻摄后PO上网,认为已侵犯他的著作权,愤而提告。
       台北地检署传唤2人到案,沈男供称照片挂在火车站大厅,没有任何警语告诉游客不得拍照,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翻拍并PO上部落格,且得知有侵犯著作权时立即移除,没有侵权犯意。廖男则认为创作遭违法使用,坚持提告。
       检察官认为,《著作权》法58条规定,在公众开放之户外场所长期展示的美术著作或建筑著作,除非为了展示或贩卖而重制,才有触法之虞,沈男将翻拍照PO上部落格,目的虽为提供不特定网友分享,但沈男并未从中获得商业利益,难认故意侵权,因此将他不起诉。(苹果日报 吕志明/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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