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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专利、商标、技术相关之政府奖励及租税优惠(下)【文:张雅佩律师】

2013/7/10

                                           本文作者:冠中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法律顾问 张雅佩律师  【本文版权所有 欢迎注明出处转载】
本文接续 谈专利、商标、技术相关之政府奖励及租税优惠()  谈专利、商标、技术相关之政府奖励及租税优惠()

(四)国外投资或技术合作协助及辅导办法(下称国外技术合作协助办法)

 1、法源

  产业创新条例第21条:「(第1项)为鼓励产业运用国际资源,对于国外投资或技术合作,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予适当之协助及辅导。(第2项)前项国外投资或技术合作协助及辅导之对象、资格条件、审核基准、申请程序、核定机关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2、定义(国外技术合作协助办法第3条第2项)

  国外技术合作,指业者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财产权、专门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与外国政府、法人或个人约定不作为股本而取得一定报酬金之合作。

 

 3、未提供辅助、奖励或租税优惠,仅提供协助及辅导,例如由经济部委托专业技术及管理机构筹组产业服务团,前往国外,提供已对外投资之业者个别诊断、深度辅导、经营管理、企业电子化、技术升级、市场营销或其他相关服务,协助其提升经营效率及竞争力(国外技术合作协助办法第7条)。

 

(五)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增雇员工补助办法(下称创新增雇员工办法)

 1、法源

  产业创新条例第11条:「(第1项)为促进中小企业创新,改善人力结构,并创造国民就业机会,中小企业增雇员工者,中央主管机关得予以补助。(第2项)前项补助之适用范围、补助额度、资格条件、审查基准、申请期限、申请程序、核定机关、施行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劳工主管机关定之。」

 2、对中小企业完成补助申请后之增雇员工,每人每月补助1万元,补助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但增雇员工为45岁以上者,补助期间得延长为1年。补助人数上限,为企业申请前一个月之劳工保险投保人数30%。但中小企业雇用员工数为10人以下者,最多得补助3人(创新增雇员工办法第11条第1项、第12条第2项)。

 3、要件(创新增雇员工办法第3条第2项、第6条第2项)

 (1)创新,指中小企业进行全新或改良之商品或服务、技术、生产流程、营销、组织运作或其他各类型创新活动。

 (2)检具中小企业创新计划申请表向经济部中小企业处申请,受雇人资格有限制,如应具大专学历、特殊技能或专业证照,且不得与负责人有一定亲属关系、不得为既有员工等。

 

(六)经济部鼓励产业发展国际品牌奖励补助及辅导办法(下称发展品牌补助办法)

 1、法源

  产业创新条例第16条:「(第1项)为鼓励产业发展品牌,对于企业以推广国际品牌、提升国际形象为目的,而参与国际会展、拓销或从事品牌发展事项,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予以奖励、补助或辅导。(第2项)前项奖励、补助或辅导之对象、资格条件、审核基准、申请程序、核定机关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2、对象

  以台湾品牌企业且非外国公司之子公司,且企业所拥有之品牌已依我国商标法取得商标权为限(发展品牌补助办法第3条)。

 3、台湾优良品牌选拔(发展品牌补助办法第7812条)

 (1)台湾品牌企业前1年度品牌营收应占企业总营收20%以上,或品牌营收达10亿元以上;且

 (2)制造或研发单位设于国内,且产品为上市未满3年之量产工业产品,且已申请或已取得中华民国国家标准、认(验)证或同等级国际认(验)证。

 (3)奖励:颁发奖状、奖牌或奖座、公开表扬、他相关奖励方式。经主管机关评定为台湾精品金质奖者,得另颁发奖金。

 4、申请补助

 (1)要件:近3年曾获主管机关颁发产品质量、研发、市场营销或品牌相关奖项;或近3年曾接受主管机关发展国际品牌相关之辅导措施(发展品牌补助办法第13条)。

 (2)补助项目:推广品牌国际营销之费用;推广品牌国际形象设计、规划、顾问咨询或宣传推广费用;其他以推广国际品牌及提升国际形象为目的之相关费用(发展品牌补助办法第15条)。

 (3)补助金额:申请补助款不得逾补助计划之全案总经费50%。但配合政策且经主管机关项目核定者,不在此限(发展品牌补助办法第16条)。

 5、申请辅导(发展品牌补助办法第2122条)

  财务状况健全之台湾品牌企业,得向主管机关申请辅导。辅导项目,限于协助前条企业建立或加强品牌之管理或经营。

 

七、未来自由经济示范区之规划

(一)自由经济示范区条例预订1029月送立法院三读。

(二)示范区内引进高阶技术或专利权为国内所欠缺且现阶段亟需之关键技术,经核准者,该外商收取之权利金所得可予免税。

(三)示范区内企业为因应智慧财产国际诉讼及建立专利防御网向外商购入之专利或技术所有权,该外商取得之所得可予免税

(四)示范区内事业研发支出金额15%限度内,若当年度抵税无法抵完,可从支出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营所税额,但不超过各该年度应纳营所税额30%

(五)跨国企业来区内设立区域营运总部并投资达一定标准者,自总部设立3年内,由国外关系企业取得之管理服务、研究开发服务、权利金、投资收益、处分利益等,汇入台湾进行实质投资可享营所税10%之优惠。(全文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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