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說明:
美國商標採先使用主義,申請案主要分為三種申請基礎:
- 已於美國使用:
如想申請之商標品牌已於美國境內使用,例如販售買賣或有其他商業活動即可以”已於美國使用”進行申請,並提交使用證據。 - 企圖使用:
如尚未使用,則申請人可以”企圖使用”為基礎提出申請,表明即將使用。 - 他國已註冊:
已於其他國家提出商標申請,且已獲得核准發證。
因此申請人向官方遞交申請之前,須先確認商標要以何種基礎提出申請。
美國商標採先使用主義,申請案主要分為三種申請基礎:
因此申請人向官方遞交申請之前,須先確認商標要以何種基礎提出申請。
申請人中英文姓名及地址;
商標申請類別及指定商品/服務項目;
商標圖樣(jpg);
商標使用證據(主張”已於美國使用”);
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