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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

申請說明:

美國商標採先使用主義,申請案主要分為三種申請基礎:

  1. 已於美國使用:
    如想申請之商標品牌已於美國境內使用,例如販售買賣或有其他商業活動即可以”已於美國使用”進行申請,並提交使用證據。
  2. 企圖使用:
    如尚未使用,則申請人可以”企圖使用”為基礎提出申請,表明即將使用。
  3. 他國已註冊:
    已於其他國家提出商標申請,且已獲得核准發證。

因此申請人向官方遞交申請之前,須先確認商標要以何種基礎提出申請。

申請流程:

  1. 前案檢索:
    確認是否有相同或近似商標。
  2. 官方送件:
    向官方提出申請後審查期約8-10個月。
  3. 公告:
    核准後公告異議期為30天。
  4. 核准領証:
    (1)已於美國使用:公告後無人異議,官方將直接發證。
    (2)企圖使用:公告後無人異議,官方將發出核准通知, 須於6個月內提交使用聲明及證據,且官方接受後才會發證。
    (3) 他國已註冊:公告後無人異議,官方將直接發證。
  5. 發證後第5~6年間,須提交聲明書及使用證據。
  6. 專用期間自發證日起10年,期滿須提交聲明書及使用證據方可延展。

申請所需資料:

申請人中英文姓名及地址;
商標申請類別及指定商品/服務項目;
商標圖樣(jpg);
商標使用證據(主張”已於美國使用”);
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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