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調查,有業者的商品雖曾取得中華民國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為110年6月1日至120年2月25日,但該專利於111年10月27日因被舉發成立遭撤銷,因此該商品已無專利,卻於撤銷後仍持續標示並刊載「專利證明」、「中華民國專利證書M612861」等語,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
公平會表示,廣告使用「專利」字樣,予人印象較其他未獲專利之商品更具獨創性、新穎性、進步性,且受專利法之保障,進而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因此,業者如果在廣告宣稱取得專利,要持續注意並應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是否相符,隨時更新相關資訊,以免因事實不符而觸法遭罰。
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