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前於113年9月11日預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年11月4日辦理公聽會,接獲外界計35則修正建議,經審慎多次會議研議公聽會各界意見後,爰擬具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稿),共計修正17條。此次修正草案與預告版本之修正調整重點如下:
1. 將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擬制為「物品」,可單獨作為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態樣。
2. 設計專利之實施行為,準用專利法第58條「物之發明」之實施。
3. 釐清同一人有二以上近似設計,得以一申請案提出申請,申請人須指定其中一設計為原設計,其他為其衍生設計。
4. 維持專利申請權人歸屬爭議之舉發制度,並增訂名義權利人在爭議前不得拋棄專利權之配套機制。
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14年4月7日前提供意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預定於114年4月17日(星期四)就本草案辦理公聽會1場,相關資訊及報名方式將另公告於局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