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說明,建商行銷手法若有使用近似其他事業之註冊商標,除了可能涉及提供不實消費資訊,或有攀附知名企業商譽之不當行為,而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或公平交易法之虞外。
建商若將此種近似註冊商標的招牌或看板,以行銷為目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於該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上,又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也可能構成侵害商標權。
▲台中南屯建案跟風玩「#打錯我的名字Challenge」?(圖/台中市法制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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