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哨兵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哨兵公司)在第8類餐具等商品上申請的“哨兵SHAOBING及圖”商標,在異議複審程式中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予以核准註冊後,原異議提起人南海漁村有限公司(下稱南海漁村公司)隨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法院終審判決要求商評委就該異議案重新作出裁定。
據瞭解,被異議商標為第3988206號“哨兵SHAOBING及圖”商標(見圖1),指定使用在第8類餐具(刀、叉和匙)等商品上。由哨兵公司于2004年3月申請註冊。
法定期限內,南海公司提出異議申請,但未獲支持,隨後南海漁村公司向商評委申請複審。
南海漁村公司認為,被異議商標損害了其“雙魚波浪圖形”(見圖2)在先著作權,且系對該公司在先申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摹仿和複製。
哨兵公司辯稱,被異議商標申請註冊日不但早於南海漁村公司取得雙魚波浪圖形的《著作權登記證書》時間,而且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明顯區別,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另外,南海漁村公司並未提交引證商標馳名的證據。
據瞭解,引證商標為第769875號圖形商標,由南海漁村公司於1993年8月申請註冊,1994年10月獲准註冊使用在第42類備辦酒席、咖啡館、餐館等服務上。
商評委認為,南海漁村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已達到馳名程度,且南海漁村公司提交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形成日期晚於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故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
南海漁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被駁回。隨後,其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認為,雙魚波浪圖形為徐峰創作,結合徐峰個人的身份以及南海漁村公司一直在使用雙魚波浪圖形且將其申請註冊為商標的客觀事實,可以確定南海漁村公司對雙魚波浪圖形享有著作權。被異議商標圖形部分與南海漁村公司的雙魚波浪圖形基本相同,哨兵公司的行為已經對南海漁村公司的在先著作權構成侵犯。而南海漁村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已經構成馳名商標。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作者:毛立國 2013/8/12 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網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