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促進商標法制符合我國審查實務需求,商標專責機關自民國107年起研擬商標法修正芻議,隨後並舉辦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商標審查品質諮詢會議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等多場討論會後,經歸納108年10月15日公聽會各界建言,研提「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二、本次草案條文共計修正14條、增訂2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草案第6條第2項明定律師或其他依法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者以外之商標代理人資格,並於同條第3項授權主管機關對商標代理人之登錄條件、管理措施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
(二)商標加速審查機制的適用範圍,將限縮至「註冊申請案」。原草案修正條文由第一章「總則」之第14條第2項,將移列至第二章第一節「商標申請註冊」之第19條第8項,並配合修正第104條,作為「加速審查」申請規費之依據。未來並參照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訂定具體作業要點,以供民眾參考援用。
(三)草案原擬刪除條文第30條第1項第15款「經判決確定」等要件,經多數與會者反映,恐會衍生實務其他紛爭等問題。考量在商標申請註冊之單方審查程序中,審查上確實不易判斷該等事實並進行認定,爰參考歐盟商標法第60條第2項規定,將現行第30條第1項第15款之不得註冊事由,移列至草案第57條第2項,作為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評定之事由;將透過兩造當事人舉證答辯後,再行認定,並不受5年除斥期間所限制。
(四)草案原擬刪除商標法第4節「異議」制度部分,雖公聽會中已取得外界共識,惟配合本局「商標爭議訴訟對審制」修法規劃,考量商標爭議制度宜作整體性之建構,避免法律更易影響其安定性,本次部分修正條文草案擬先保留原「異議」章節,未來將於對審制之相關修正草案中一併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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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子郵件:商標權組組信箱。
資料來源:https://www.tipo.gov.tw/tw/cp-85-803408-0ff13-1.html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布告欄108-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