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制度正面臨大幅但緩慢的改革,針對尚未實施的歐洲單一專利(UEP)與現有歐洲專利制度(EPC)作概略比較及說明:
歐洲單一專利(UEP)與現行歐洲專利(EPC)的不同點在於:
核准後階段:
進入國家"翻譯成過國官方語言並向各國專利局提交保護生效"各國專利局繳納年費或逕行舉發"各國法院訴訟
單一專利"向歐洲專利局提交於26會員國保護生效"歐洲專利局繳納年費或逕行舉發"單一專利法院訴訟
●EPC與UEP相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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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 |
UEP |
申請及審查機關 |
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
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
授權後9個月內提出異議 |
有 |
有 |
●EPC與UEP相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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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 |
UEP |
成員國 |
共38國 2個延伸國 |
目前共26國 |
進入各國期限 |
核准公告日起3個月內 |
核准公告日起1 個月內 |
EPO 核准專利後階段 |
依規定翻譯請求項或說明書後進入指定國家 |
1直接視為有效專利,自動在所有26 個會員國生效 2.進入指定國家(非UEP但是EPC成員國之國家) |
翻譯 |
依各指定國規定翻譯成該國官方語言並於核准公告後3個月內提交。 |
過渡期:如果專利說明書以德文或法文撰寫,專利申請人在過渡期間內還必須提交一份英文翻譯本;若以英文撰寫,則在過渡期間內需再將其翻譯成其他官方語言(德文或法文)並於核准公告後1 個月內提交。 過渡期後:機器翻譯已臻完備 (機器翻譯文本的內容將會包括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申請人不須繳交翻譯文本,只有在侵權訴訟程序中會被強制要求提交翻譯本。 |
繳納年費 |
分別依指定國家規定繳納 |
向單一年費機構EPO繳納年費 |
侵權或專利無效 |
各會員國的法院審理 |
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P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