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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蘭德林侵犯商標 被判改名

2015/12/25

曾名列全球一千大企業的美商富蘭克林坦伯頓集團,控告台灣富蘭德林證券、投資公司魚目混珠,故意取一個相似名,攀附其商標。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認定,富蘭德林侵犯富蘭克林商標,日前判決要改名,印有富蘭德林的廣告文宣或名片全部要銷毀。

美商富蘭克林坦伯頓承銷公司(Franklin/Templeton Distributors, INS),控告台灣富蘭德林證券公司、投資公司,故意取與其相近似的公司名,攀附該公司商標商譽,讓客戶及台灣民眾弄不清楚,誤以富蘭德林證券、投資公司是該公司的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招攬商機。

富蘭克林指出,富蘭德林早期對外以「富蘭德林上海」為名,致該公司誤以為富蘭德林是從事大陸投資、稅務諮詢的公司,未抗出商標異議。不料,近年富蘭德林相繼跨入證券、投資顧問公司領域,與該公司業務相同,富蘭德林「魚目混珠」的策略致公司蒙受損失。

富蘭德林證券、投資公司反駁主張,該公司是以Friendly(友善)的譯音,加上懸吊式橋樑吊臂為商標,意為連接上市公開發行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友善的橋樑,與富蘭克林坦伯頓的人像商標不同,也非來自Franklin的譯音。該公司從未標榜是富蘭克林坦伯頓的關係企業,不會令客戶及投資者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指出,美商富蘭克林坦伯頓承銷公司在2003年曾經名列美國財星雜誌全球一千大企業,排名419名市值95.5億美元的公司,且於民國89年在台灣註冊商標,理財廣告或講座廣泛被平面和電視台報導,是一家商標廣為人知的公司。富蘭克林與富蘭德林皆是Franklin的譯音,中文的字、音皆相近,認定富蘭德林侵犯,判決改名。

富蘭德林證券方面表示,關於公司與富蘭克林的法律問題,初審判決雖是輸了,但公司之後會上訴。但因相關事宜內部還要再與律師討論,目前不方便就此做任何回答,之後將另外擇機對外界說明。

(工商時報) 記者劉峻谷、李書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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