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說明: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則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 …等。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則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 …等。
A:現行著作權法已採「創作保護原則」,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
A:發生爭執時,由於著作權人對於自身著作權之存在負有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對於著作相關資料的完整保存非常重要,藉由登記申請程序可以將重要的創作資料完整交由公正第三方存證、避免遺失,具有其優點及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