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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35期-健康食品7/1起 不再是商標權人說了算!談商標誤認誤信【冠中商標部】

2022/5/10

法規動態

    衛生福利部於20200804日公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1]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規定:「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但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因此:

除經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之健康食品外,
一般食品不得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

上述規定自今(2022)71日實施(以產製日期為準),以避免消費者因食品品名標有「健康」字樣,而對該食品產生有較為健康之想像[2]。然而,該準則第四條第三項附件一所列通常可使用之詞句含有「健康維持」,則屬可使用之詞句。

法律規定

    讀者可能會產生疑問,商標審查與食品衛生管理法有何關係?事實上,他們之間密切相關。

一、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

    依衛生福利部108612日修正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且前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93818日衛署食字第0930034253號函:「食品之商標名稱不論是否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均視同食品標示或廣告之一部份,不得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醫藥效能或健康食品保健功效之宣稱,否則將認屬違規。」因此,商標圖樣標示於食品或提供服務內容所涉及食品皆確實受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範。此外,註冊商標、Logo、品牌、系列名稱時常與產品品名併列或併排,整體表現易使消費者誤解為產品品名之一部分,衛生福利部實踐上也會將商標名稱納入「食品及相關產品[3]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之適用[4]

二、商標法規定

    根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商標「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註冊。

    由於商標本身與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聯結,可能導致消費者誤認商標所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時,即有本條款之適用。其規範目的著眼於公益目的,避免消費者因商標外觀、讀音或觀念等與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不相符合,以致於消費者誤認誤信而購入遭受到不測損害。判斷標準及考量因素為:

一、以指定商品或服務消費者之認識、感知為基準。

二、商標本身圖樣文字整體的外觀、觀念或讀音等客觀判斷其傳遞給消費者的印象。

三、商標與指定商品或服務之聯結,考量指定商品或服務在市場交易之實際情事。

    此外應留意,不只是商標申請時有誤認誤信的問題,商標註冊後,倘若因不當使用,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也可能構成廢止商標註冊之事由,故申請人商標註冊後仍應謹慎使用以維護商標權。

 

商標核駁案例

    商標審查上原本就不乏有商標被以造成消費者誤認誤信的理由核駁而不准註冊,而當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調整化粧品及食品標示規定時,相關商標申請的審查也會運用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配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作出相同之解釋。例如:

一、「鮮製無添加」有新鮮製造且不含添加物之意涵,其使用於所指定之商品(營養補充品;雞精;不含酒精的飲料……等),為不具識別性之商品說明,……申請人並未檢送於所指定商品不含添加物之具體相關事證,是以消費者接觸該商標後,仍不免產生誤認誤信的情形,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品質之虞[5]

二、「處方」具有「醫師開具給病人的藥方。內列有病人服用的藥品名稱,及其劑量、用法、數量等。藥劑師可據此配藥。」之意涵;是申請人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冷熱飲料店……」服務,若指定服務所涉商品非為前述醫師開具給病人的藥方或據其所調配而成的處方茶飲或茶飲配方,即有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等情事,將使消費者因此對商標所施之文字與指定服務產生錯誤聯想,導致有誤信其服務之性質、內容之可能[6]

三、「方便菜」有速食烹飪料理包之意,使用於指定之「植物;植物種子……」等非食品商品,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表彰商品之性質發生誤認誤信之虞[7]

四、「孅體」予人有指其商品可使身體纖細而具有改變人體外觀之功效,使用於指定之「砂糖;紅糖……」商品,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表彰商品之性質發生誤認誤信之虞[8](根據「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表述內容有「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五、「身纖」有身體纖細之意涵,而「凍」有指食物湯汁或含有膠質材料的汁液等,凝結成的半固體的態樣,是以「身纖凍」作為本件商標之一部分申請註冊,使用於指定之「乳水;果凍;寒天;黑木耳……」商品,予消費者認知有標榜其商品具有瘦身纖體效果,可改變身體外觀之功效,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表彰商品之性質發生誤認誤信之虞[9](根據「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表述內容有「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六、「漢方療」指定使用於第3類「化粧品;精油;嬰兒沐浴精……」等化妝品相關商品,有指「以漢方治療」之相關意涵,因涉及或使用有關醫療效能之詞語,消費者因此對商標與指定化妝品等商品產生錯誤聯想,導致有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之可能者[10](根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十條規定,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七、「輕疫飲」使用於指定之「靈芝萃取營養補充品;人蔘精;小麥胚芽膳食補充品;植物纖維素營養補充品……」商品,予一般消費者之認知有傳達商品具有減輕疫病之功效,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以及中藥材效能之功效,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表彰商品之品質、性質發生誤認誤信之虞[11](110524日修正之「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5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一、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二、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三、涉及中藥材效能」)

 

結語

    截至111510日為止,尚未查到有商標因含「健康」二字遭到智慧局核駁的案例,畢竟修法尚未開始實施,惟一旦實施,商標之審查標準將配合「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法規而運用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核駁商標申請,可以想見,71日起勢必衍伸諸多商標核駁案例,2月以後申請的商標大約7月開始進行實體審查,恐怕都會適用新的審查標準,值得追蹤觀察。

2022/12補充提醒】:2022/8/31舉辦之「111年度智慧財產權線上業務座談會」智慧局亦提醒商標申請人留意此修法,其重要性可見一斑。舉例而言,「健康飲」標識就會有誤認誤信問題。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諮詢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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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2)

[2] 109年衛生福利部新聞:https://www.mohw.gov.tw/cp-4628-55122-1.html

[3] 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2)

[5] 108/06/26 核駁第T0398013號。

[6] 109/11/11 核駁第T0410137號。

[7] 110/01/11 核駁第T0411637號。

[8] 110/01/27 核駁第T0412086號。

[9] 110/08/30 核駁第T0416939號。

[10] 111/01/18 核駁第T0420117號。

[11] 111/03/30 核駁第T04218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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