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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32期-如何保護企業營業秘密?-合理保密措施【李翰承律師;郭峻誠律師】

2021/9/17

 

壹、前言

現今實務上發生公司遭其內部員工竊取營業秘密後帶槍投靠其他公司之事件頻傳,此舉造成公司損失慘重,諸如台積電、中石化、聯詠科等知名企業均曾發生過,如何在事前做好防範工作成了各大企業首要目標,勢必需投入相當資金及人力來保護企業之營業秘密。由營業秘密法第2條可知,營業秘密保護要件分為三要件,1.秘密性2.經濟性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本文僅限縮討論當企業有何種具體作為時,對於法院認定上是否符合合理保密措施要件。

 

貳、何謂「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之要件

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指出:「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謂「合理之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祕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所有人所採取之保密措施必須「有效」,方能維護其資訊之秘密性,惟並不要求須達「滴水不漏」之程度,只需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其資訊性質,以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該專業領域知悉之情報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而能達到保密之目的,即符合「合理保密措施」之要求,例如: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綜合判斷之,而是否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不以有簽署保密協議為必要,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反之若簽署保密協議,惟任何人均得輕易接觸該等資訊,縱有保密協議之簽署,亦難謂營業秘密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本院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1號判決參見)」。

二、揆諸上開說明,客觀上應有保密之積極作為時方才符合該要件,倘若僅單純簽署保密協議書,惟系爭營業秘密得輕易於公司內部流通,即難謂客觀上已盡了保密之積極作為,仍需有針對系爭營業秘密之其他積極作為,不過該積極作為應做到何種程度仍需倚賴實務判決所做出之具體認定,判決討論詳如後述。

 

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1號-可以把電腦帳號密碼貼至於電腦旁邊嗎?

一、與本篇相關之原因事實:

(一)遭洩露方主張:「伊在有安裝STP-Link軟體之電腦所放置之維修區入口處架設攝影機以監控人員進出,進入維修區需刷卡、輸入密碼,伊另張貼警告標誌,嚴格禁止非相關維修必要人員接近維修區,又在維修區室內架設攝影機監控該軟體之使用,人員須鍵入使用者帳號(工號)、密碼才可登入電腦,開啟STP-Link後,須登入另一組密碼才能夠使用該軟體云云,並提出照片為證(重勞訴卷第159至167頁)。」,據此,遭洩露之公司所做之積極作為係將安裝軟體之電腦(營業秘密)於入口處架設攝影機監控人員進出,並設置刷卡機極密碼,更貼有警告標誌嚴禁非必要人員進入,看似做了滴水不漏的保護,惟卻疏漏了一件事情,遭洩漏方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參下(二)所述)。

(二)洩漏方主張:「又上訴人將電腦帳號及STP-Link密碼(即SEIKOSEIKIVP)貼在電腦旁公示等語。」,本件遭洩漏方公司直接將帳號及密碼貼在電腦旁邊,洩漏方以此作為抗辯理由之一,不難發現不少公司會將電腦使用之帳號密碼以便利貼方式黏貼於電腦旁,此舉是否會影響法院對於積極作為之判斷詳如後述。

二、法院認定理由之一:「但上訴人對於該帳號(工號)及密碼並未採取任何保密措施,無從防止不特定人查知後登入使用。⋯⋯對於STP-Link軟體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云云,洵非可信。」,遭洩漏方公司將電腦帳號密碼貼在電腦旁之行為,被法院認定為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之理由之一,企業於管控內部有營業秘密重要資訊之電腦等設備時,應盡可能避免將帳號密碼貼至於電腦旁之行為,否則將可能被認定為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之原因之一。

 

肆、結論

綜上所述,當企業之營業秘密遭洩漏時,立於企業界領先之優勢地位將可能一舉被超前,倘若又未建立完善保密措施而受到敗訴判決,亦會對團隊士氣帶來嚴重打擊。

法院認定對於營業秘密保護之合理保密措施上,人員、環境、內容之管理均有一定程度之要求,企業勢必需耗費不少之成本,為防免企業自認為做到完善的保密措施時,卻遭法院認定有疏漏之情事,透過建立整套完善的營業秘密保護網,做好預防之工作,當不慎發生洩漏營業秘密時,仍得於法院取得有利判決,獲得損失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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