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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32期-大陸商標含繁體字行不行?兼談商標設計字體的規範使用【冠中商標部】

2021/8/13

前言

    2019年起大陸商標申請時常遇到含有「繁體字」之商標被以「標識含有不規範漢字,用作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理由予以駁回。究竟大陸商標若以「繁體字」提出申請,是否屬於不規範漢字?是否必須改為簡體字始得註冊?又是否有設計字體註冊的空間?

法律規定

    大陸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其中,「不良影響」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上的不良影響,而商標含有不規範漢字或不規範使用成語,即歸屬於「文化」上的不良影響。

    其理由係基於:倘若准予不正確/不規範使用的成語或漢字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將對語言文字的正確理解和認識起到消極作用,對教育文化事業産生負面影響,亦不利於語言歷史文化傳承及國家文化建設,特別是容易誤導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對詞彙的認知。

駁回案例

    藉由實務案例可以更正確理解前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例如:

 

 

結語

    根據中國大陸官方對於管制漢字規範使用之理由可知,係由於商標圖樣上的文字承載著語言歷史文化功能,為了避免誤導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對漢字的認知而來。

    然而,中國文字的演變已經上千年,包括甲骨文、小篆、大篆、隸書、行書、草書等等,字形並非一陳不變,現今消費公眾已經少見且少用的「丄」、「丅」、「竜」等字,仍有註冊案例而為大陸官方所接受。申請人似亦有使用藝術創意字之空間,例如第15607227號「中原食品网 WWW.ZYSHIPINW.COM」中的「食」字及前揭第16145908號「童童及圖」商標中的「童」字,均未遭官方認定屬於不規範漢字。然而,藝人庾澄慶為所欲為音樂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申請的第52880268「哈零食 HARLEM'S」商標狀態顯示20210708日駁回通知發文,推測原因恐怕正是基於「哈」設計字將一橫改為兩點的緣故[1](見下圖一)

     那麼,台灣慣用書寫的繁體字呢?兩岸間就文字使用習性雖然有繁、簡體的區別且各自頒布規範書寫方式,但兩岸消費公眾同時認知繁體與簡體字並識讀無礙者,所在多有,繁體字之註冊並無誤導公眾或未成年人認知之問題,大陸官方公開的商標檢索系統亦顯示,已有諸多繁體字商標註冊案例。參照歷史文化因素,「繁體中文」係延續中國隸楷書字體而來,並非不規範漢字,更非前揭案例所示之錯別字,臺灣商標局曾於2019年說明其將嘗試透過兩岸交流場合,建議陸方綜合評估,「適度放寬」對「繁體中文」字樣申請註冊的限制,以維護臺灣申請人權益[2]

    事實上,大陸商標實務上不乏繁體字商標的註冊案例,或許是大陸近年來因應商標註冊便利化改革,擴編商標審查員設立多個京外商標審查協作中心,不熟悉繁體字之審查員增加,導致繁體字商標的申請人比以往更容易收到基於商標含有不規範漢字之理由而駁回,且創意設計字空間更為狹窄,雖然可能因此增加繁體字商標的註冊成本,然而,倘若在大陸市場上會使用繁體字商標,努力爭取註冊仍有其必要性,申請後將需遵照審查員要求補正提供寫法出處,或在收到駁回後提起復審嘗試,惟畢竟大陸國知局「適度放寬」繁體字註冊之範圍及標準為何?未見相關審查標準公告,應屬個案審查員之權限,倘若業者有使用繁體字知需求,當盡力爭取合法註冊,有助於未來使用商標時降低爭議。

    當然,減少商標註冊成本及避免爭議之不二法門係將大陸市場之商標一律以簡體字規範書寫方式提出申請,惟未來商標使用就會建議按照註冊圖樣的文字書寫方式進行使用,以免遭到三年不使用撤銷。事實上,註冊簡體字並使用簡體字商標可以避免後續市場上使用繁體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3]之爭議,也符合大陸廣告語言文字管理及文字使用規範化、標準化之政策[4]。相反的,企業應留意,在商標順利註冊繁體字後,僅在使用該商標圖樣時可以使用繁體字,其他廣告或招牌文字仍應使用規範漢字(簡體字),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風險以及責令改正之經營成本及法律風險。

 

[1] 臺灣商標審查上並未將創意設計文字列為禁止註冊事由,相同的「哈零食設計字」在臺灣已於61日及716日順利註冊公告。(見下圖二)

[2] 2019年度商標法令宣導說明會問卷調查意見彙整表(高雄場)

[3] 註冊商標含繁體字在市場上使用雖屬正當,惟實務恐怕仍將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範,而存在行政處罰及責令改正之風險:

第十三條規定:「 公共服務行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誌牌等使用外國文字並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招牌、廣告用字;  ()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第十七條規定:「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文物古跡;  ()姓氏中的異體字;  ()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

[4] 雖然《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已於20207月廢除(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2007/t20200716_319829.html),然而廣告中的語言文字仍受到《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及各地地方性法規或地方規章等規範,因此,廣告語言仍應使用規範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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