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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30期-|新聞時事|「蔥蔥回魂」和「魂麵」商標近似?細節藏在使用裡【張甘穎 商標專員】

2021/2/23

新聞時事

    根據新聞報導,檢察官依《商標法》95條相關規定,將金博概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金博公司」)負責人起訴,因為該公司產製「蔥蔥回魂麵」商品與長僑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長橋公司」)註冊的「魂麵」商標構成近似[1]

    但是,「蔥蔥回魂」不是有註冊商標嗎?怎麼還會被控商標侵權呢?

 

觀念要點

  • 一、商標侵權與否的判斷,是在「權利人的註冊商標/商品或服務」與「涉嫌侵權商標/商品或服務」之間進行比對:

    商標是否侵權並非在「註冊商標」與「註冊商標」之間進行比對,而是根據使用人實際在市場上「實際使用情形」與「註冊商標」之間進行比對。況且本案中,金博公司的註冊商標與實際使用情形已有差異,侵權比對更應以市場上實際使用為判斷基礎。

  •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經認定有混淆誤認之虞而駁回的事實,可以作為有侵權故意的證據:

    金博公司曾經在106/07/24提出第106045363號「蔥蔥回魂麵SOul Spicy Noodles設計字」商標申請,智慧局於107/01/08發出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金博公司自收受智慧財產局之核駁理由先行通知起,已經認知其所申請的商標圖樣有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商品來源的可能,經申復爭取,最終該設計字仍然於107/06/26核駁審定而確定。因此,金博公司已經知道,該商標圖樣若「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後仍然執意使用有侵權疑慮的商標圖樣對外進行銷售,反而未使用於107/09/05申請、108/05/16註冊的第1987006號「蔥蔥回魂設計字」商標。因此被檢察官認定,金博公司已經預見本案有侵害長橋公司商標之可能,在主觀上具有侵害他人商標權之故意。

 

結語

    商標註冊證書不是萬靈丹,將註冊商標變換使用致與他人商標近似仍難逃法網,不應心存僥倖。

    雖然商標法不要求商標使用必須與註冊商標圖樣完全相同,但商標權人應重視智慧局發出的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的審查意見,倘若理由不合理即應積極在審定前爭取,倘若爭取失敗或放棄爭取而遭核駁審定,應積極修改商標圖樣,並避免使用有混淆誤認之虞的舊商標。本案中金博公司於107/07/16核駁後,旋即於107/09/05申請新設計之商標並取得註冊,正確的做法應積極使用註冊商標而非仍然堅持使用有混淆誤認之虞的舊商標,私自解讀新舊兩個商標差異不大而心存僥倖堅持使用舊商標設計,只會讓商譽經營陷於不確定。

    特別應留意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商標註冊後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甚至會進一步構成註冊商標廢止的事由,得不償失!筆者查金博公司已經註冊的第1987006號「蔥蔥回魂設計字」商標註冊僅僅一年多,於109/10/20便遭人提起廢止,雖然廢止理由尚未公開,恐怕就是基於前述條款吧!值得繼續關注。

【以上論述僅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所立場。歡迎註明出處後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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