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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30期-舉辦鬼滅之刃冬令營,侵害著作權了嗎?【智訊彙編小組】

2021/2/23

 

    今年國小生的冬令營隊主辦單位無不卯足全力利用小學生對鬼滅之刃的喜愛,開設各式各樣環繞鬼滅之刃的活動,甚至是舉辦主題式冬令營吸引參加。但是這樣有沒有著作權問題呢?

 

以鬼滅之刃為名的活動及冬令營

    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可以主張「鬼滅之刃」名稱僅屬簡短標語或不具「創作性」的文句、名詞,該名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冬令營的廣告文宣中使用該名稱,應不違反著作權法。

    但若是擅自將鬼滅之刃中的角色繪製在海報傳單上,甚至用於布置活動會場或教室,則會違反著作權法上重製或改作之相關規定。

 

裝扮鬼滅之刃角色

    在歡迎會或送別會上,主辦方讓老師或員工裝扮鬼滅之刃角色歡迎或送別學員,由於舉辦主題式冬令營或活動屬商業目的之利用,且活動方對老師等表演人支付報酬,如果公開演出之行為未經授權同意,恐違反著作權法。

 

播放及唱跳鬼滅之刃的主題曲

    在營業場所或公眾之場所唱唱跳跳而播放正版音樂CD或數位音訊時,除非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否則「錄音」著作權人可向公開演出者請求使用報酬,不會因為係播放合法購買之正版CD或數位檔而可以免除給付報酬的義務。而且唱跳主題曲還涉及利用「歌詞」和「歌曲」這兩種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著作」。

    考量到冬令營或主題活動具商業性質並以營利為目的、對學員收取活動費用、也對台上的老師表演人支付工資,因此,主張著作權合理使用之空間小,建議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以避免發生爭議喔!

 

繪畫創作鬼滅之刃道具及角色

    老師上網列印鬼滅之刃的圖片,指導學生自製服裝、道具或臨摹繪畫,並將佳作張貼在牆外、分享至網路,涉及「重製」、「改作」、「公開展示」、「公開傳輸」等屬於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由於冬令營並非「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為學校授課需要」之活動,且係基於營利之目的,與「為教學之目的」不合,較難以主張合理使用,建議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值得提醒的是,著作權法第52條:「為……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中的「引用」是指將他人著作當作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注等,亦即,必須係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始可依據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特別是美術著作在「引用」時有其特殊性,通常無法部分引用而必須使用「全部」,因此,美術著作的「引用」可能實質上侵害著作權人的權益。以鬼滅之刃為名的冬令營活動中,想必老師也是單純的重製而並無自己之創作,當無法主張此款合理使用。

    倘若是學生基於非營利之目的,供自己學習之用而下載圖片並臨摹,對原著作市場的替代效果較小,則根據個案情形有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及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之空間。

 

【以上論述僅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所立場。歡迎註明出處後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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