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22期-淺談國內優先權制度【曾冠銘 專利師】

2018/12/25

     

   對於發明人來說,創作總難謂完美,於研發的過程中皆抱持著精益求精的精神,因此,往往是基於初代的產品持續不斷的改良,當第一代的產品出現後,後面便有機會接連出現第二代、第三代的產品,一般的情況下,當第一代的創作出現後,為了避免苦心研究的心血被抄襲,發明人便會在創作公諸於世前向官方遞交專利申請,然而,一但取得申請日後,便不得以修正的方式,任意增加改良的技術特徵或新增的請求標的,基於此,於民國90年導入國內優先權的制度,國內優先權制度顧名思義,先申請案及後申請案皆須為於我國提出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上述先申請案是指在國內先提出的申請案,後申請案則指在國內申請時主張聲明國內優先權的申請案。

 

國內優先權制度對於專利申請權人帶來什麼樣的好處?

 

   首先,導入國內優先權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係為了讓國人享有與國際優先權相同的利益,故國際優先權能主張之態樣,國內優先權同樣能夠主張,國內優先權主張的態樣可分為(I) 後申請案就先申請案之原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II) 實施例補充型(III) 上位概念抽出型(IV)符合發明單一性條件之併案申請型;

1. 其中第(I)種態樣是指後申請案並未增加內容的情況,此時,申請人所能獲得之利益是能夠延長至多一年的保護期限;

2. 第(II)至(IV)種型態則是合併不同的實施例於後案,或是直接於後案增加新的實施例,抑或是兩者兼具,在這些情況下,發明人能享有的利益除了能夠就與先申請案相同的實施例延長至多一年的保護期限外,更能夠在後申請案增加新事項,以使申請專利範圍的布局更為完善;

3. 再者,由於被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自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後滿 15 個月,視為撤回,因此若採取第(II)至(IV)種型態,則可以減少年費的繳納;

4. 最後,在先申請案核准審定後,已無法透過修正的方式將僅記載於說明書但未記載於請求項的實施例修正至請求項中,亦無法藉由使專利公告後再透過更正的程序擴大申請專利範圍請求保護的內容,此時,便能夠藉由國內優先權判斷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各請求項之優先權主張是否認可,係以先申請案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為依據,而不單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之特性,據以將先申請案已記載於說明書的實施例在後申請案中撰寫為新的請求項,取得專利的保護。

 

申請人於主張國內優先權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a). 主張優先權的時間:

主張國內優先權之期間為 12 個月,自先申請案申請日之次日起算至後申請案之申請日當日。

(b). 申請人是否完全相同:

先申請案與後申請案的申請人須完全相同,若申請人為複數人亦須完全一致,若不一致則需透過申請權讓與程序使先後申請案申請人一致。

(c).適用之專利種類:

發明專利、新型專利。

(d).先申請案是否已享有優先權利益:

先申請案記載之技術手段已主張國際優先權或國內優先權者,不得為後申請案再次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

(e).是否有一創作二申請之虞:

先申請案中同一技術手段不得為兩個以上的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

(f).先申請案是否為分割案或改請案:

先申請案若為另一申請案所分割出之申請案,或為改請後之改請案,因已援用原申請案之申請日,故不得再被後申請案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

(g).先申請案是否已公告或不予專利審定:

先申請案無論為發明或新型專利,若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處分確定者,則不得被後申請案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

(h).先申請案是否已撤回、拋棄或不受理:

先申請案已經撤回、拋棄或不受理者,不得被後申請案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至若申請人於主張之國內優先權受理後,其先申請案始撤回、拋棄或不受理者,不影響國內優先權之效果。

 

結語

國內優先權係具有以上作用及限制,只要確實注意相關事項,善用國內優先權的制度,則能夠享有延長保護期限、周全申請專利範圍的布局或減少年費繳納的利益,以利申請人以更靈活的方式擬定策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