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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25期-2019大陸商標新法─兼談《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冠中商標部】

2019/12/13

    中國大陸在實踐中摸索並進行改革,藉由強調誠信原則打擊商標蟑螂[1],這些經驗終成為2019年中國大陸商標修法的重點內容。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2])及《關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3])分別於2019年11月1日及12月1日施行,特別是《若干規定》細化商標註冊部門依據新商標法第4條進行審查時應考量的因素,且對惡意商標申請註冊行為和違法代理行為嚴厲懲治,祭出罰款及處罰規定,同時將處罰資訊結合信用紀錄向社會公示,值得注意。

一、明確規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

    《商標法》第4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為2019年大陸商標新法的重頭戲,該條文除了適用於商標註冊申請程序,亦納為異議及無效宣告事由,同時,對惡意註冊行為本身也增加了行政處罰措施,更是商標代理人資格品質審核的標準之一!對於惡意或囤積商標行為可以說是全程且全方位的監管。

    「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中散見於多個條款,故《若干規定》第3條進行梳理總結,明確規定屬於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包括:

  • 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行為(商標法第4條);
  • 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商標法第13條);
  • 基於關係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存在而申請註冊該商標(商標法第15條);
  • 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第32條);
  • 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註冊;
  • 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者。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規定》第9條明定,商標轉讓情況不影響商標註冊部門對違反上述情形的認定。

    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商標法》第68條規定,將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若干規定》第12條更進一步對惡意商標申請人設置了處以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二、對商標代理機構提供代理服務予以明確規範

    呼應《商標法》第19及68條修正,《若干規定》第4條同步要求商標代理機構亦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若知道委託人申請商標註冊屬於商標法第4、15、32條者,不得接受委託。同時進一步強調,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以解決商標代理機構進行惡意搶註之行為。

    違反上述《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的商標代理機構,將依法追究責任:根據《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處以最高十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受理業務;第15條規定,由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對其負責人進行整改約談;第18條規定,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依法採取行業自律措施等。   

三、列舉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進行審查時的考慮因素

    為增強審查商標註冊行為的操作性和透明度,《若干規定》第8條明定商標申請是否屬於惡意註冊行為,應綜合判斷以下因素

  (一)申請人或者與其存在關聯關係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申請注冊商標數量、指定使用的類別、商標交易情況等;

  (二)申請人所在行業、經營狀況等;

  (三)申請人被已生效的行政決定或者裁定、司法判決認定曾從事商標惡意註冊行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情況;

  (四)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

  (五)申請註冊的商標與知名人物姓名、企業字型大小、企業名稱簡稱或者其他商業標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

  (六)商標註冊部門認為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具體而言,審查員需要綜合多項考慮因素和個案證據進行分析判斷,例如:查詢申請人的申請歷史、轉讓情況等相關事項,判斷是否無正當理由大量申請商標註冊、交易商標、佔用公共資源,或是否多次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搶註他人商標等情形,也需要篩查馳名商標、知名地名等禁註詞,並通過營業執照、企業資訊公示系統等對所在行業、違法記錄等進行查詢。此外,審查員更可運用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審查過程中一旦認為申請人涉嫌惡意申請或者囤積註冊的,可以要求其做出相關說明。

結語

    中國大陸的商標便利化改革雷厲風行,漸次深化,《冠中智訊》自22期以來便持續提供最新改革進度。除商標註冊審查平均週期已縮短至5個月,晉身於國際較快水準外,更進一步將商標秩序的方方面面納入法制下:包括在申請、異議、無效宣告各階段強調誠信原則,並增強申請人、註冊人及代理人的商標使用意識,對惡意或囤積註冊的行為在審查階段予以駁回,並同時可作為提出異議和請求宣告無效的事由。同時,對惡意註冊行為本身也增加了行政處罰措施。2019年商標法修改和《若干規定》的出臺,為嚴厲打擊「惡意申請」及「囤積註冊」的行為提供了更加明確和直接的法律依據。

    此外,為進行全方位監管,除了對商標申請人及註冊人進行要求,也同時對代理組織嚴格要求遵循,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存在惡意註冊行為的不得接受委託,亦不得自行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一經發現,依法追究責任並透過信用記錄向社會公示。

    根據知識產權局說明,商標註冊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將根據輿情[4]、舉報線索等發現相關申請或註冊商標是否屬於商標法第4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下一步,商標註冊部門將儘快制定具體規程,對該惡意申請商標註冊行為進行細化,並發佈近年來處理的商標惡意申請典型案例。相信不久將來,惡意申請和囤積商標的蟑螂將在各環節改革優化下,受到有效抑制。

    最後,除了上述在前階段的嚴厲打擊及管控,在商標侵權的後階段也祭出提高處罰規定,包括賠償數額由三倍、三百萬元以下提高到五倍、五百萬元以下,同時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工具處置予以明確規定,彰顯其重視商標權保護之決心。

 

[1] 中國大陸2018年商標審查和異議階段累計駁回「非正常商標申請」約10萬件,而2019年前9個月光在審查階段,就駁回非正常商標申請3.2萬餘件。

[2] 新舊對照表見附錄。

[3] 全文見http://www.king-craft.com.tw/news_detail.asp?nid=1933&spage=1&cid=

[4] 例如:知名網紅「敬漢卿」的名字被他人惡意搶注事件便曾引發社會輿論廣泛關注。

 

附錄─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新舊對照表:

 

舊條文

新條文

第4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第19條第3款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第33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5]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第44條第1款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第63條第1款

  及

第3~5款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

第68條第1款

第3項、

第4款

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

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的。

……

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

 

 

[5] 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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