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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銀行卡起侵權糾紛

2014/3/14

       廣西北部灣銀行(下稱北部灣銀行)10年前推出了“桂花”借記卡,不想卻引來商標侵權糾紛,被索賠千萬。雖然“桂花卡”已經停止發行,但這場商標糾紛卻仍未劃上句號。

“桂花卡”被訴侵權
       據瞭解,2004年8月23日,江西省自然人帥揚將“桂花guihua”商標(下稱涉案商標)申請註冊在保險、銀行、金融服務、信用卡服務、借款卡服務、信用卡發放等服務上,註冊號為4232816。2004年8月31日,南寧市商業銀行(下稱南寧商業銀行)發行印有“桂花”字樣和“桂花”圖案的借記卡,稱其為“桂花借記卡”,並於2004年10月18日申請註冊“桂花卡”商標。2008年,南寧商業銀行更名為北部灣銀行。
       據記者調查發現,南寧商業銀行在銀行等服務上申請註冊的“桂花卡”商標因與在先申請註冊的涉案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而被駁回。
2008年1月,南寧商業銀行對涉案商標提出異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審查後認為,在案證據不能充分證明“桂花卡”商標在涉案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已被南寧商業銀行使用多年並為消費者所熟知,對南寧商業銀行關於涉案商標是被他人惡意搶注的主張不予支持。隨後,帥揚獲得涉案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從2008年1月28日至2018年1月27日。
       2013年,帥揚以北部灣銀行發行帶有“桂花”字樣和“桂花”圖案的借記卡侵犯其涉案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北部灣銀行停止使用、發行“桂花”借記卡,並賠償其經濟損失1000萬元。

在先權成為焦點
       同樣是“桂花”文字標識,北部灣銀行和帥揚對各自使用和註冊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不存在異議,對北部灣銀行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卻爭論不休,爭議的焦點在於涉案商標的註冊申請日期和涉案借記卡的發行日期哪個在先。
       帥揚表示,其申請註冊涉案商標是在2004年8月23日,北部灣銀行使用“桂花”標識是在2004年8月31日,明顯是涉案商標申請在先。北部灣銀行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已經構成商標侵權。雖然2012年6月18日北部灣銀行更改其涉案借記卡的樣式,不再使用“桂花”字樣,但卡面上仍有“桂花”圖形,其侵權行為仍然存續。
       據北部灣銀行介紹,銀行發行借記卡有嚴格的審批程式。該行在2002年6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請示發行“桂花”借記卡,次年3月獲批。2004年7月,該行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督管理局申請正式開辦“桂花”借記卡業務。
       北部灣銀行認為,2004年8月31日是該行在南寧等地銀行發行第一張“桂花”借記卡的時間,而非該行首次發行“桂花”借記卡的時間。北部灣銀行正式對外發行“桂花”借記卡是在2004年4月11日,早於涉案商標的註冊申請日,其享有“桂花卡”在先使用的權利,不構成商標侵權。
       除了侵權與否的問題外,北部灣銀行對於帥揚提出的賠償額也有相當大的異議。北部灣銀行表示,其發行銀行卡,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帥揚並沒有金融行業的資質,也不可能向消費者提供銀行卡領域內的服務,而帥揚本人也一直沒有使用過涉案商標。北部灣銀行據此認為,沒有市場份額,也就不存在經濟損失一說。
       帥揚則表示,其追究的是北部灣銀行侵權所得利潤,而不是自己遭受的損失,1000萬元的賠償額是根據該行對涉案商標提出異議時對商標局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估算得出。
       法院經審理認為,帥揚未能證實其在金融服務上使用了涉案商標,而北部灣銀行發行“桂花”借記卡已有多年,在南寧的金融領域已有一定影響,且2004年8月31日距離涉案商標註冊申請日較近,相關公眾不會將北部灣銀行以“桂花”標識提供的服務同原告聯繫起來,從而產生對服務來源的誤認。據此認定北部灣銀行在金融服務上使用“桂花”標識不構成對涉案商標的專用權侵犯,一審判決駁回帥揚的訴訟請求。
       帥揚表示不服一審判決,將會提起上訴。

作者:張茜妤,2014/3/10,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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