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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豹”不滿品牌被傍

2014/8/8
本報訊  
       具有百年歷史的英國汽車品牌“捷豹(JAGUAR)”,其商標標識為一隻正在跳躍前撲的美洲豹。作為歐洲車成長的代表品牌,“捷豹(JAGUAR)”以其經典車款為世界車迷所熟悉。浙江西泠電器有限公司欲將“JAGUAR”商標申請註冊在他類商品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下稱捷豹路虎公司)為此提起商標異議。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該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了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的複審裁定。
        據瞭解,被異議商標為第6280133號“JAGUAR”商標,由浙江西泠電器有限公司於2007年9月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11類飲料冷卻設備、冰櫃、冰箱商品上。引證商標為第1352142號“JAGUAR及圖”商標,由捷豹路虎公司於1998年1月申請註冊,2000年1月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12類機動陸地車輛等商品上。
       法定異議期內,捷豹路虎公司針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申請,認為其在先申請註冊的引證商標“JAGUAR及圖”已構成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是對其引證商標的複製、摹仿,不應予以核准註冊。但該申請並未得到支持,被異議商標後獲得核准註冊。
       隨後捷豹路虎公司提起異議複審申請。2013年10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作出異議複審裁定,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物件、銷售管道等方面相差甚遠,相關公眾一般不會在上述商品之間建立產源聯繫,兩者共存市場不會造成混淆誤認,據此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
       捷豹路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據瞭解,1922年,第一輛捷豹車誕生於英國;1989年,美國福特汽車公司(下稱福特公司)收購英國捷豹汽車有限公司;2002年,福特公司將“捷豹”與“路虎”品牌業務合併為一個部門;2008年,印度塔塔汽車公司從福特公司收購“捷豹”“路虎”品牌,並于同年正式成立捷豹路虎公司。     法院經審理認為,捷豹路虎公司的第27572號“JAGUAR”商標和第362998號“美洲豹圖形”商標曾於2004年被認定為第12類汽車及汽車零部件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引證商標系由上述兩商標標識組合而成,結合在案證據,足以認定引證商標已構成汽車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與引證商品核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存在一定交叉,兩商標若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被異議商標的商品提供者與捷豹路虎公司存在特定聯繫,從而構成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市場聲譽的情形。同時,由於“JAGUAR”作為英文單詞的顯著性較強,加之長期宣傳使用,中國相關公眾已將“JAGUAR”與捷豹路虎公司之間建立起對應關係,若被異議商標被核准註冊無疑將會減弱捷豹路虎公司所持有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據此,法院一審認定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核准註冊,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被訴裁定。        (李 茜)
作者:李 茜,2014/8/4,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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