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智財新訊

商標
回列表

“好村長”與“老村長”起爭執

2014/8/8
本報訊 
       近期,東北特色白酒品牌黑龍江“老村長”與河南的“好村長”起了爭執。“老村長”認為“好村長”與其共存於酒類商品上,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對“好村長”商標提出爭議申請。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作出撤銷爭議商標註冊的裁定後,雙方對簿公堂。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作出的被訴裁定。
       據瞭解,爭議商標為第5308182號“好村長”商標,於2006年4月提出註冊申請,後被核定使用在第33類酒(飲料)等商品上,目前權利人為河南好村長酒業有限公司(下稱好村長公司)。
       引證商標為第1184988號“老村長”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3類的“酒”商品上,專用期限自2008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目前權利人為黑龍江老村長酒業有限公司(下稱老村長公司)。
       法定期限內,老村長公司針對爭議商標提出爭議申請。在商評委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裁定對爭議商標予以撤銷後,好村長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好村長公司訴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且兩公司地域相差甚遠,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據此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裁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為“好村長”文字商標,引證商標為“老村長”文字商標,“長”為“長”的繁體,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僅首字不同,儘管在含義上有所區別,但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此外,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引證商標在酒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關公眾更容易將兩商標混淆誤認,且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經過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使得相關公眾將其與引證商標相區分,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據此,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被訴裁定。
(毛立國)作者:毛立國,2014/8/4,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資訊網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