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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仍掛洗鞋招牌 被告侵權不起訴

2014/7/31

黃女1年前結束與知名洗鞋業者的加盟契約,改加盟另一家業者,被前一個加盟主發現她仍繼續使用黑底白字的「洗鞋子」招牌,挨告侵犯著作權法,檢方認為「洗鞋子」為慣用文字敘述,黃女挨告後就將招牌卸下,主觀無違反著作權法犯意,不起訴處分。

黃女在桃園縣有2家門市提供洗鞋服務,去年7月終止某知名洗鞋業者的加盟契約後,改加盟另一家業者,原本使用的「洗鞋子」招牌未拆,被加盟主發現,提告她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桃園地檢署偵查,黃女辯稱她改加盟另一家專業清洗,並繼續經營相同服務,不知LOGO的「洗鞋子」等圖樣為對方所有,只是單純對外表示店內營業項目。王姓設計者也證稱,「洗鞋子」字樣的設計目的是單純彰顯服務項目,「沒有特別概念」,只是作為廣告用。

檢方說,「洗鞋子」為慣用文字敘述,其他圖樣也為一般常見的圖像、顏色拼湊堆砌而成,為常見素材,未達表現設計者個人思想或情感創作程度,不具原創性。

【聯合報╱記者楊德宜/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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