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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爭訟案 美商仙妮蕾德 勝

2014/7/18

美商仙妮蕾德的SUNBAR商標與台商蓮荷公司的Sun Be Bar商標,近似且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為同一企業集團所有,針對兩公司這件商標爭訟,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美商仙妮蕾德公司勝訴,智慧財產局應將先前核准蓮荷公司的Sun Be Bar商標撤銷。

蓮荷國際公司在1005月間,以「Sun Be Bar」商標,指定使用在米果等近20種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智慧財產局准予註冊商標。

美商仙妮蕾德公司認為,蓮荷公司的「Sun Be Bar」商標,與該公司的「SUNBAR」等商標近似,違反商標法相關不應核准註冊商標的規定,因此提起異議。

智慧財產局審查認為兩公司的商標並不近似且使用的商品也有不同,因此,作成異議不成立與異議不受理的行政處分。美商仙妮蕾德不服,循救濟程序後打起行政官司。

智慧財產法院審判長陳忠行、陪席法官林洲富及受命法官曾啟謀等合議庭審理後,判決美商仙妮蕾德勝訴。但本件爭訟仍可上訴。

法院判決的主要理由如下:

1.當二文字商標的外觀近似時,雖然觀念未必近似,仍可認為該二商標為近似。就外觀而言,SUNBAR商標與Sun Be Bar商標間,僅是商標文字排列等有所差異或增減,仍可構成近似。

2.識別性越強的商標,商品的消費者印象越深,他人稍有攀附,就可能引起購買人產生誤認。

3.不能僅因蓮荷的商標,指定商品為即米、麥、嬰兒食用葡萄糖、飲料、食用冰、調味用品,與仙妮蕾德的商標指定使用商品非相同或類似,就認定二者產製主體或主要用途仍有差異。因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應認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相同或類似的關係。

4.仙妮蕾德及蓮荷的商品均為糖果、餅乾、穀製點心片、麵包、草本保健食品,而糖果、穀製點心片、麵包為食品,現今社會中服用保健食品者,比比皆是,所以兩公司的商品自屬普通日常消費食品,若於該等商品上使用近似的這兩個商標,當更易致使消費者混淆。

20140718 04:10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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